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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

2012-10-02  來源:新華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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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自10月1日起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如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可強制拆除。

  記者從北京市水務局獲悉,《條例》中明確規定,在河湖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利用河湖開辦旅游項目,以及河湖綠化、建設綠色步道和親水健身設施等,前提條件均為不損害河湖的行洪能力,確保防洪安全!稐l例》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規劃等部門制定保護名錄,建立相關檔案,保護和弘揚河湖文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拆除列入保護名錄中的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物和遺址。

  對于各類妨害河湖安全的行為,《條例》規定了嚴格的懲戒措施。如建筑單位未按經批準的工程建設方案,修建工程設施,妨礙河道行洪,責令限期補救;逾期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雖然補救但未達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原狀。如果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可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個人負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利用河湖開辦旅游項目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毀壞或者拆除保護名錄中的河道、水域和水工建筑物、構筑物、遺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水務局法制處處長冉連起介紹,《條例》從北京市的市情、水情出發,明確了北京市各級政府的河湖保護管理工作職責,將河湖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河湖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和管護經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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