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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慈善組織拒公開信息最高罰3萬

2013-01-09  來源: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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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法制辦就本市首個《北京市慈善事業促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規定,本市將建全市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慈善組織未按規定公開慈善信息的,最高可罰3萬元。社會公眾可根據自身需要,依法向慈善組織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6類信息應主動公開

    《辦法》規定,慈善組織應主動向社會公開6類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這6類信息包括機構業務范圍、年檢情況等基本信息;接受捐贈信息,包括接受捐贈款物的時間、捐贈來源以及是否開具捐贈收據等;募捐活動信息,包括募捐方案、募捐活動總收入、捐贈款物種類與價值等;捐贈與募捐款物的使用信息,包括擬資助慈善項目種類、捐贈與募捐款物的撥付與使用時間和數額、慈善項目受益對象、款物使用效果(圖片、數字、文字說明)等;年度工作報告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對于這6項慈善信息,慈善組織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同時,社會公眾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基于善意并合法的目的,向慈善組織申請上述6條信息之外的相關慈善信息。

    建統一信息公開平臺

    慈善活動中最受關注的是善款的管理和使用公開問題,公眾對此關注最多。此次《辦法》提出,要建立全市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慈善組織應當按要求向慈善信息平臺如實填報相關慈善信息。慈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開放,方便社會公眾免費查詢。

    對于慈善捐贈款物的使用,必須符合組織的宗旨、募捐活動方案和捐贈人意愿。捐贈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需要改變捐贈款物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無法征求捐贈人意愿的,應當按照組織宗旨用于與捐贈人原先意愿近似的目的。

    對于慈善組織未按規定公開慈善信息的,將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公募基金會以外的其他慈善組織未按規定擅自公開募集財產的,須將非法募集財產限期返還捐贈人,如情節嚴重將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政府將補貼慈善組織

    據了解,很多從事慈善活動的社會組織面臨資源、經費不足等問題。對此,《辦法》規定,市和區、縣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慈善組織提供社會服務。政府支持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應當優先考慮信用記錄良好的慈善組織。

    區、縣人民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應當將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購買限額標準、購買資金預算等信息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對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提供的社會服務,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監督,并進行考核評估。

    《辦法》同時鼓勵基金會按照規定開展資金募集和資金運作,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并鼓勵基金會將募集的財產依法分配給其他慈善組織運作項目,以提高捐贈財產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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