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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保險公司不再免賠

2013-02-26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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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駕免賠”條款,一直是保險業的“免賠金牌”,但去年12月開始施行的司法解釋打破了這一“規矩”。昨天,房山法院對本市首例“司機酒后肇事,保險公司賠償案”作出判決:保險公司要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死者家屬12余萬元。

    死者劉某的家屬訴稱,去年8月10日22時許,付某駕駛一輛“東風”牌小型客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撞上正在騎自行車的劉某,造成劉某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付某系酒后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據此,劉某家屬要求付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2余萬元。保險公司認可事故事實,但認為付某屬于酒后駕車,根據保險合同,屬于免賠條款。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肇事司機付某雖是醉酒駕車,但去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法院支持了劉某家屬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最終服從判決,并在指定期限給付了理賠金。

    法官說法

    保險公司先賠旨在保護被害人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為酒駕司機賠付,豈不是在經濟賠償上降低了酒駕司機的犯罪成本?對這種質疑,法官解釋說,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其立法目的不是縱容司機,而是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

    司法解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這三種情況下,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法院應予支持。

    首先,設置交強險險種的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而且相對于肇事司機個體而言,保險公司具有更強的賠償能力,能夠及時救濟被害人,特別是在肇事司機逃逸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具有更強的訴訟能力,可以起到先行賠付的作用。并且,司法解釋賦予了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即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后,可以向肇事司機追討理賠金。這種法律設置,既保護了被害人,也沒有減輕肇事者的賠償責任。

    法官還特別指出,司法解釋的規則僅適用于造成“人身損害”的情形,對于“財產損失”不適用。由此可見,該規則旨在保障“生命至上”,而不是側重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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