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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2013-04-25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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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迎來首次修訂

    昨天(23日)起至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迎來首次審議,這也是消法20年來首次修訂。草案強化了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責任,增加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一】

    網購可有7天“后悔期”

    網絡消費走到今天,諸多消費投訴問題亟待規范。記者獲悉,草案中明確規定各類無店鋪銷售的信息須真實,且賦予了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草案規定:“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從事證券、保險、銀行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真實、必要的信息。”

    此外,明確了消費者網購等可有7天“后悔期”,成為草案一大亮點。

    專家說法

    “很多消費者購物點擊鼠標的時候,往往看中的是圖片,而不是商品本身。要不要賦予消費者后悔權,在什么情況下能夠后悔,如何依法實施后悔權,這在法律上叫做消費者的冷靜期制度,就是允許消費者在簽訂合同之后的一段時間內,按照自己的選擇單方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這就是許多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取的無因退貨的做法。”參與消法修訂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

    【亮點二】

    個人信息須被保護

    草案首次明確:個人信息須得到保護,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草案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與此同時,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并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專家說法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邱寶昌律師介紹:“泄露個人信息非常嚴重、構成犯罪的情況,由刑法來約束。而消法因為多年未修訂,也有必要明確這一條款,對不構成犯罪的泄露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對相關的消費投訴進行調解。”

    【亮點三】

    消協可代表消費者打官司

    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著名的群體性消費事件中,消費者勢單力薄,舉證困難,維權時常常陷入尷尬境地。另外,一些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長期不改,侵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權益現象時有發生。

    記者查詢發現,草案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消費者協會的職能規定:一是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合理消費,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二是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三是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家說法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董青說,如果商家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單個公民往往不愿意提起民事訴訟,即使愿意提起民事訴訟,也會因為難以收集有關證據,而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由消協替消費者打官司,將極大減少個體訴訟成本,增加消費維權信心,同時,也更容易引起媒體關注和社會監督,以達到消費維權的作用。

 相關亮點

    經營者有召回缺陷商品義務

    針對實踐中較頻繁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以及維權難的情況,草案明確了經營者有“召回缺陷商品”的義務。

    機動車質量糾紛經營者舉證

    針對消費者維權中“舉證難”問題,草案明確了機動車、電腦等商品發生質量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消費者被欺詐將獲3倍賠償

    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收服務費用的兩倍。”這比現行法律的規定提高了一倍。草案還規定賠償的最低金額為500元。

    行政部門及時公布抽檢結果

    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向社會及時公布抽查檢驗結果;有關行政部門抽查檢驗中發現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生產、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險的措施。

    消費者申訴七日內須有處理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草案規定“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理。”并相應加大了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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