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戀時如膠似漆 分手時煩惱不已
案情
同居情侶分手 一套房產難分
在一家高新技術公司工作的李先生和同事張小姐日久生情,相戀不久便開始同居,每天出雙入對。雙方家長也對他們的感情很認可,已經當準女婿準兒媳看待,也沒有阻攔兩人同居。
2011年,在交往兩年后,李先生和張小姐有了結婚的打算。他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由于李先生名下還有另一套房產正在還貸,考慮到限購政策,房產合同上只寫了張小姐一個人的名字,并以其名義貸款。李先生的父母給了20萬元,再加上李先生個人的存款30萬元,交了房款30%的首付。
隨后,二人仍然保持著同居關系。由于李先生背著房貸,又要養家,承擔兩人的日常生活開銷,因此這套房子的貸款基本上由張小姐還。
就在兩人籌備結婚事宜的時候,張小姐被外派一年,參與一個研發項目。讓李先生沒想到的是,女友就在這段時間有了“外遇”,和合作單位的一個男上司好上了。李先生知道真相后,向女友提出分手,但最大的麻煩就是同居期間買的這套房子怎么分?
張小姐說,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也一直由自己還貸,就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至于李先生出的首付款,她日后會慢慢歸還。
對此,李先生無法接受,他認為首付款都是自己和父母付的,張小姐還的貸款只有10萬元,根本不足以得到這套房子。而且,在同居期間,兩人的生活開支甚至給張小姐買衣服首飾都是他花的錢,已經完全可以抵消張小姐還的貸款。
事實上,兩年前買的房子如今又漲了不少錢,這也成為兩人互不相讓的關鍵原因。感情沒了,這一套房子究竟該怎么分?
說法
同居財產分割 關鍵是能否適用司法解釋
董梅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過,雖然同居期間很多情侶也是財產共同支配,不分彼此,但在分割的時候卻不像夫妻共同財產那般容易和明確,一旦涉及房產或者投資升值就更難處理。
“就拿這個案例來說,李先生個人及父母支付了50萬元買房,而女友張小姐僅支付了10萬元的月供,按理說應該是李先生得到房子更合理。但事實上,李先生要想得到房子或者說取得房屋升值的利益,最重要的一點是要證明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才行。”
董律師分析說,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對于共有財產的處理,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中有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可以說,司法解釋的精神比較遵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處理同居財產。但關鍵的問題是,從司法解釋的名稱就可以看出,只有符合以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才能適用這一司法解釋,雙方的財產以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財產分割 也要考慮雙方貢獻大小
董梅律師表示,從以上法律規定可見,分割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應當考慮的因素是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如果同居一方多負擔的家庭義務包括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可以作為分割時的考慮因素,酌情多分,以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這要依靠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如果李先生能證明他與女友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就能適用這一司法解釋,從而以出資更多、對共有財產的貢獻更大,以及女友的“過錯”等情況,來爭取房產歸自己所有。
如果無法證明,形勢將對他很不利。我國實行的是不動產登記制度,房子登記在張小姐名下,張小姐就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如果李先生不能證明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那么他和張小姐只能算是債權債務關系,當初付的首付款只能要求張小姐歸還,并按照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但對于房屋的升值價值就無法享有了。
同居財產難分 最好事先簽訂協議約定
董梅律師表示,解除同居關系容易發生的爭議主要涉及房屋、機動車這些涉及金額較大的動產或不動產。由于我國財產所有權一般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對于同居財產,登記的權利人與實際出資人常常不一致,甚至涉及雙方父母的出資,因此特別容易發生糾紛。
很多人認為同居應該比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但事實上,我們國家的法律并不支持非法同居,沒有婚姻關系作為保障,一般同居的財產糾紛主要還是按照債權債務來處理。所以,對于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收入或購買的財產,防止爭議發生的最好方法就是雙方事先對財產權利的分配做出約定。
比如,同居情侶可以簽訂協議,明確約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對同居生活產生的開支、債務等明確約定承擔比例;對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等投資,簽訂投資協議,如果在房產證上共同署名,則更能確定自己的權益。
此外,當事人還應該有證據留存意識。尤其對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產,保留出資份額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