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交通運輸部下發《關于促進手機軟件召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有序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對打車軟件的管理使用、補貼、監督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各渠道召車信息將統一推送
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將實現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研究建立統一、開放的出租車服務管理信息系 統,實現包括出租汽車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空重車信息、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信息,以及電召服務預約、派單、應答、服務和駕駛員服務質量評價 等信息的互聯互通,以便通過信息同步等技術手段,實現對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的完整記錄、及時跟蹤和全過程監管。
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件召車、網絡約車等各種召車需求信息將逐步實現統一推送。征求意見稿提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通過統一的城市出租汽車 電召服務平臺,將所有召車信息推送至統一車載終端播報,播報時應明確召車需求信息的來源渠道,預約召車信息可同時推送至駕駛員終端軟件。
應在不影響行車安全狀態下使用
針對司機使用手機軟件可能造成的駕駛安全隱患,征求意見稿要求出租汽車經營者要規范安裝出租汽車專用車載設施設備,不得在車內懸掛或者放置影響 行車安全的設施設備;出租汽車駕駛員行車過程中不得接打和使用手機;使用手機查詢或者應答召車業務的,應當在車輛停止、不影響行車安全的狀態下進行;鼓勵 研發使用符合安全規定、方便駕駛員操作的新型應答接單硬件設施設備。這是針對手機軟件召車行車安全的規定首次亮相。
駕駛員終端軟件發放與使用也將受到嚴格管理。征求意見稿規定,手機軟件召車信息服務商在發放駕駛員終端軟件時,應當與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 系統中相關信息進行比對,驗證申請注冊的駕駛員和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格后方可發放。駕駛員取得終端軟件使用權限后,不得轉讓或者租借給他人使用,丟失或更 換手機時應當及時注銷或更新服務賬戶信息。
火車站、機場不能用打車軟件
為保證接單履約率,征求意見稿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接單即時召車業務成功后,應按照規定開啟電召服務標志或暫停運營標志,并準時到達約定地 點。對接單后未按承諾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的,視為拒載行為。同時,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有關服務商改進軟件功能設置,實現即時召車需求信息只能向 空載出租汽車推送和播報。
征求意見稿提出,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應當符合當地的出租汽車運價管理相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加價、議價。對于備受關注的打車軟件補貼,征求 意見稿提出,電召服務企業實行市場獎勵計劃的,應當提前10日與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溝通,并提前5日向社會公布獎勵計劃實施標準和時限。
同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手機軟件召車服務時間和服務范圍。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出租汽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服從調度指揮,按順序排隊候客,不得通過手機召車軟件等方式在排隊候客區攬客。
對于手機軟件召車信息服務商不按要求接入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不完整同步實現信息共享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手機軟件召車信息服務商及時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可暫停該召車軟件在出租汽車市場使用。拒不整改的,責令退出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