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CFP
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曾一次收下開發商10公斤黃金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半數以上受賄款節日前后收取
昨天上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受賄案在市一中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王素毅受賄1073萬余元,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市檢一分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利用職務便利,為鄂爾多斯市蒙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李 石貴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王志宏先后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73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市長、巴彥淖爾市委書記、內蒙 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鄂爾多斯市蒙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李石貴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 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73萬余元。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審理時,律師許蘭亭發表了罪輕辯護意見,認為王素毅被控制后多次積極坦白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強烈,且目前已將涉案贓款全部退賠,因此懇請法庭能夠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王素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王素毅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 于其歸案后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 全部財產。
據悉,外地省部級官員涉罪在北京受審已不是第一次,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因受賄817萬余元被一中院判無期徒刑;2013年吉林省原副省長田學仁因受賄約1919萬元被一中院判無期徒刑。目前省部級官員跨省審理已成為一種慣例。
墮落軌跡
為商人服務“你給錢我站臺”
49歲時官至地方副省級干部,今年53歲的王素毅曾被視為“仕途明星”,他的落馬讓很多人始料未及。從起訴書中的案件細節,可以一窺這位“仕途明星”的墮落軌跡。
市檢一分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利用職務便利,為9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或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員錢物折合人民幣1073萬余元。
向王素毅行賄的9人中,有7人是礦產、房地產等行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中以房地產商居多。
2007年下半年,時任巴彥淖爾市長的王素毅為華海尚都房地產項目提高容積率提供了幫助,開發商楊某某先后兩次給王素毅送上19萬美 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已升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的王素毅向鄂爾多斯市有關領導打招呼,為鄂爾多斯市開發的天璽匯房地產項 目盡快通過規劃審批提供幫助,先后三次收受開發商奧某某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和12萬歐元;2008年3月,為報答王素毅在工程施工許可上的幫助,開發商 武某某在北京國際飯店給王素毅送上每塊重1公斤的黃金10塊,價值人民幣234萬元。
企業主們如此“厚禮”,王素毅自然“服務”周到。起訴書顯示,2007年,王素毅接受內蒙古遠鑫鎳業有限公司股東、董事趙某某的請托,通過 召開會議、帶員視察、發表講話等方式為該公司在巴彥淖爾市尋找開發鎳資源提供幫助。2007年上半年至2010年3月,王素毅先后三次收受趙某某給予的人 民幣50萬元。
《巴彥淖爾日報》的一篇報道顯示,在遠鑫鎳業有限公司位于巴彥淖爾烏拉特中旗的1萬噸鎳冶煉項目開工奠基儀式上,時任巴彥淖爾市長的王素毅率一眾市領導參加儀式,并在講話中表示“將舉全市之力支持該項目建設”。
“關照”下屬“你升官我發財”
向王素毅行賄的另外兩人,是王素毅曾經的下屬或地方官員。
檢方指控,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王素毅利用其擔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巴彥淖爾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時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李石貴晉升為秘書長提供了幫助;接受李石貴的請托,為其擔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提供了幫助。
2006年至2011年,王素毅直接或通過其妻王志宏先后23次收受李石貴給予的人民幣55萬元、黃金3000克,共計折合人民幣124萬元。
2013年3月,王素毅利用其擔任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扎賚特旗副旗長李某某的 請托,通過向興安盟有關領導打招呼,為李某某謀求擔任興安盟直屬部門正職提供幫助。2013年3月,王素毅在內蒙古自治區委其辦公室收受李某某給予的錢款 折合人民幣38萬余元。
向王素毅行賄“求官”的兩名官員,李石貴2012年11月因受賄近1600萬元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而根據扎賚特旗人民政府官方網站顯示,李某某目前仍擔任扎賚特旗旗委常委、常務副旗長。
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表示,一些不符合提拔條件的官員通過行賄獲得提拔,往往會再通過尋租“收回成本”,形成惡性循環,李石貴的案例十分典型。
“賢內助”妻子“你主外我收錢”
細數檢方指控王素毅的45筆受賄記錄,其中有13筆是通過王素毅的妻子王志宏收取。
除了在內蒙古的家中幫助王素毅接收行賄款物,王志宏還先后兩次在北京接收企業主的行賄款共計17萬元,儼然成為了王素毅的“財務總監”。
王素毅有著自己的“節日經濟學”。45筆受賄中,除了一些幾十萬到百萬元的大額款項,半數以上的受賄錢款是王素毅或王志宏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前后收取,屬于“細”水“長”流的“節日問候”。
記者注意到,李石貴為謀取更高的官職,逢年過節不忘“孝敬”王素毅,23筆共計124萬元的行賄中,絕大多數都發生在節日前后。從2006年至2011年,春節、端午、中秋三個節日,李石貴每個節日都會給王素毅送上2萬至3萬元不等的“節日問候”,幾乎從未落下。
據新華社
>>王素毅簡歷
蒙古族,1961年6月出生,內蒙古土左旗人,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
1982年8月任內蒙古自治區計劃委員會交通能源處干 事、主任科員;1989年3月任內蒙古自治區計劃委員會交通能源處副處長;1992年11月任內蒙古自治區計劃委員會交通能源處處長;1996年8月任內 蒙古自治區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內蒙古集通鐵路公司董事;1998年9月任內蒙古自治區計劃委員會、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內蒙古集通鐵路公司副董事長。
2001年8月任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長;2003 年3月任內蒙古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正廳級);2003年7月任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西部開發領導 小組辦公室主任(正廳級);2003年12月任巴彥淖爾盟委副書記、盟長;2004年7月任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2008年3月任巴彥淖爾市委書 記;2010年6月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2013年6月,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解讀
十八大以來至少18名高官移交司法機關
出生于1961年的王素毅,是十八大后首位落馬的60后省部級官員,也是十八大后最早被判刑的高官。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十八大至今已有37名省部級官員落馬,其中至少有18人已經移交司法機關。
除了已經宣判的王素毅外,周鎮宏、劉鐵男、倪發科、李達球、童名謙、楊琨、齊平景、郭有明、季建業、蔣潔敏、李東生、王永春、郭永祥、陳柏槐、楊剛、許杰等至少17人均已進入司法程序。
公開資料顯示,從正式公布官員被調查,再到進入司法程序,最終法院受理,這個時間長短不一。其中進展速度最快的是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從被調查到進入司法程序僅15天,而時間較長的則是李春城一案,歷時16個月。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家洪道德介紹,從被調查到調查取證、司法機關審理,到最后的宣判,全部程序走完最長可到3年左右,王素毅2013年6月涉嫌違紀被調查,但現在僅一年就宣判,“應該說司法機關的工作是非常積極、快速的”。
落馬高官什么情況會被判處死刑
記者梳理發現,十八大后落馬的高官中,基本都涉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等,但少部分高官涉及“道德敗壞”,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長郭永祥、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等,原四川省委副書記李春城則涉及“腐化墮落”。
公開數據顯示,貪官被判死刑的相對不多,2002年至今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的貪腐高官分別有11人、27人。
洪道德解釋說,被判處死刑的貪官需要滿足幾個條件,一是貪污數額巨大,二是對于貪污的贓款拒不退還,或者對社會造成了極大危害。比如 2007年5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因貪污和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死刑,“鄭筱萸貪污的數額近700萬元,相對于貪污數億元的官員,數額不 大,但他通過手中權力濫批了至少萬余種假藥,給社會造成了極大危害,因此最終被判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