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歌手汪峰訴新浪微博賬戶“中國第一狗仔卓偉”的博主韓炳江侵犯名譽權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近年來,隨著新媒體的快速發展,信息通過網絡裂變式傳播。網絡時代,娛樂公眾人物“名譽保護”邊界何在?
汪峰向“中國第一狗仔卓偉”提起名譽權之訴
23日上午9時許,歌手汪峰訴“中國第一狗仔卓偉”(本名韓炳江)侵犯名譽權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庭審吸引了大批媒體到訪,但雙方當事人并未出庭,均委托代理律師表達訴求。
汪峰的代理律師訴稱,2015年4月20日,韓炳江在其用戶名為“中國第一狗仔卓偉”的個人新浪微博上分享了“全民星探”發布的題為《(獨家)章子怡汪峰領證蜜月會友婦唱夫隨》的文章。該微博在網絡上迅速被傳播,閱讀點擊率日益劇增,傳播范圍甚廣。
汪峰的代理律師訴稱,韓炳江未經調查、核實,隨意在個人微博上以“賭壇先鋒”對汪峰進行侮辱誹謗,公然損害其人格和形象,誤導公眾對其評價,侵 犯其名譽權,因此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刪除涉訴微博,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索賠精神及經濟損失200萬元。
本案焦點集中在“賭壇先鋒”是否指汪峰本人,微博內容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構成侵權被告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上。
被告代理律師辯稱,韓炳江并無主觀過錯,其行為是在依法行使作為公民的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權。且“賭壇先鋒”一詞并非貶義,也無詆毀和誹謗之意。而該條微博的轉發、評論量非常少,沒有產生廣泛影響,也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經過2個小時的庭審后,法庭并未當庭宣判。
網絡時代公眾人物名譽權保護如何界定?
近年來,因信息通過互聯網迅速傳播而產生的侵權訴訟屢有發生。2015年5月,因認為前夫黃毅清在某網站上持續性發表侮辱、誹謗言論以及公開個 人隱私信息,引發大量網友轉發、評論,演員黃奕將某網絡公司及前夫黃毅清告上法庭;6月,因某網絡平臺用戶發布“又一跑男出軌”等信息并在網絡迅速形成熱 門話題,演員鄧超對某互聯網公司提起訴訟;7月,演員倪妮認為某網站發布有關文章含有“整容”“插刀女王”“說謊”等攻擊言辭,對某網站提起侵權訟訴。
網絡時代,對公眾人物的名譽權等是否構成侵權究竟如何界定?
北京中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莉凌介紹,所謂名譽是指人們對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人格權 的一種,盡管互聯網時代,一些侵權行為的手段發生變化,例如傳播途徑通過新媒體在網絡上迅速傳播發酵,但對人格權的侵權行為仍然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人格 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自媒體等新興媒體的出現,一方面賦予了公民或者法人直接“發聲”的權利,但另一方面一旦出現不實信息,更容易加劇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可能性。與普通民眾相比,公眾人物深受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也較為容易成為可能被侵害的群體。
“目前國際比較通行的認識是對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隱私權等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軍律師舉例說,如果公眾人物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與其塑造的公共形象相違背的私人行為,對這些行為的披露將很可能被視為是正當的輿論監督或對公民知情權的維護,不構成對該公眾人物人 格權的侵犯。
“但對公眾人物權利的一定限制并不意味著公眾人物對于虛假、錯誤的信息披露具有容忍的義務。”王軍表示,對公眾人物信息的披露首先應當以真實性為原則,不能隨意歪曲、揣度或猜測。
“公眾人物”等人格權利保護亟待明確規范
楊立新等法學專家認為,公眾人物也是公民,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王軍介紹,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決類似人格權利糾紛的案件時已經會普遍使用到“公眾人物”的概念,然而具體何為“公眾人物”、限制的“度”在哪里,目前尚沒有統一的立法予以界定,亟待予以明確。
“在對部分問題沒有明確界定的現狀下,無論是在社會生活中還是司法實踐中,至少可以明確,對純粹私人領域的侵害,如暴露公眾人物的身體隱私、披露其裸體照片等行為,惡意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等,應當受到法律的規范。”王軍表示。
黃莉凌認為,“公眾人物”的范圍涵蓋較廣,例如黨政官員、公職候選人等政要人物;文藝界、影視界、體育界等明星以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不 同的群體可以根據自身職業性質、特點以及公眾關心的信息內容定期進行披露,對于已經形成的網絡輿情熱點也可以及時通過互聯網等渠道權威發布,最大限度保護 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業內人士建議,互聯網發布平臺對于網絡用戶在網絡上發布的內容,應當盡到必要的注意、審查義務,對于持續性發布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語言的行為,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不實信息擴散侵害他人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