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易中“滿五唯一”的免稅政策,購房時間如何確定,是按實際購買時間算,還是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算?由于與地 稅部門理解不同,家住北京的桑女士售房時比預想多付了許多錢,繳納稅款近80萬元。昨天下午她與地稅部門對簿公堂,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北京市海淀區地方稅務 局作出相關決定書,確認海淀區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所作出的稅收繳款書中所列稅種及稅款不當。
由于此案涉及北京市出臺的“滿五唯一”購房政策中“滿五”的認定問題,而稅收征收行為的依據為規范性文件,又可否作為法院判決依據?上述爭議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買房十多年 去年才辦證
“當時我是抱著‘自住五年以上,享受稅收優惠’來交易的,但被告并沒有落實稅收優惠。按照常識來判斷,購房時間就是購買時間。我有購房發票、印 花稅發票等,都證明我購房的時間是1998年,符合‘滿五’政策規定。但被告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為根據,強調我不享受‘滿五’政策。”年過五旬的桑女士說。
購買位于紫竹院路的房屋是在1998年,可為何去年才辦理相關完稅及房產證?法官當面提問。桑女士回答:“2003年開發商通知我們辦理房產證 時,我們不在北京住,到2014年辦證是因為我們要轉讓房屋。”桑女士認為海淀地稅二所、海淀區地稅局于去年11月27日作出的轉讓個人住房交易中征收營 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款的行政行為不當,現請求法院確認二被告于去年11月27日作出的稅收繳款書違法。
根據該稅收繳款書,桑女士繳納稅款797165.22元,包括營業稅259029.16元、個人所得稅507052.57元。桑女士認為向她征 收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款的行政行為不當,今年1月提起行政復議。5月15日,海淀區地稅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地稅二所當時的征收行為。
地稅局答辯 征稅合規定
海淀地稅二所當庭答辯,稱當時工作人員按規定對桑女士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發現被她于去年4月1日繳納契稅,去年9月5日取得房產證,購買 住房時間按規定不符合免征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即:“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 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而“購房時間”是怎么認定的?地稅二所副所長搬出一大摞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中定義為“取得的 房屋產權證明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是“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即 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日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中規定為 “契約稅證明或契稅核定證明注明的時間”,“未能提供契稅完稅證明或契稅核定證明的,購房時間為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日期。”北京市地稅局、北京市財政局、北 京市建委《關于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補充通知》中也規定:納稅人銷售已購住房的購房時間,可按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核定證明或房屋產權證上記 載的時間孰先原則確定。
“據此,購房時間是‘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核定證明或房屋產權證上填發記載的時間’,而不是以購房發票等其他證明為準。所以應以契稅完稅憑證填發 日期即2014年4月1日認定為桑女士購房時間,距2014年11月27日她轉讓該住房,不滿5年,按規定不能免征部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副所長說。
海淀區地稅局與地稅二所說法一致。其法制科科長當庭表示,行政復議審理期間,該地稅局專門公開認真、充分聽取了行政復議雙方的陳述意見,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類似情況多 此案引關注
此案征稅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范規定?海淀地稅局強調兩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稅收執行政策中的具體通知》。但桑女士堅持己見,認為被告所述執行的文件是規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規。“行政部門執行規范性文件沒問題,但針對 本案適用規范文件來證明購房時間是錯誤的。雙方證據都能證明我的購房時間,不能適用被告所說的兩個規范性文件。”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不滿5年未辦理房本、未按照契稅完稅證填發時間不到5年的,地稅局征收所得稅的情況很普遍,此案情況并非個案。”二被告要求駁回桑女士的訴求。
因合議庭需要評議,最后法官宣布另行通知宣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