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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糾紛貨物丟損冒領占八成 貨物價值成索賠焦點

2015-10-03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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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遞糾紛 貨物丟損冒領占八成

    郵單填寫過于簡單致貨物價值成爭議焦點

    國慶期間,“網購”又將迎來一個小高峰。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提示“網購”背后隱藏的法律風險,稱部分快遞公司由于經營管理不 規范,導致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毀損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此產生的糾紛也呈多發態勢。二中院今年審理的快遞糾紛案件中,消費者因貨物丟失、毀損或被他人冒 領而起訴的案件就占了八成。

    化妝品丟失

    快遞公司全賠

    去年3月21日,侯某委托全峰快遞公司將價值5萬余元的某高檔香水化妝品包裹運至劉某處。侯某于次日在網上查詢到包裹由北京西城北站的孫某 正在派件中。根據劉某的證言,他于3月23日打電話給侯某,稱其接到快遞電話時在外地,讓快遞員將包裹放在樓下商店,但回來后商店稱并未收到。劉某報警 后,因錄像資料被覆蓋,警方未立案,也未能調取監控錄像。但警察通過劉某的鄰居了解到,有人曾看到這個包裹被放在樓道口,之后下落不明。

    索賠未果后,侯某將全峰快遞告上法庭,索賠貨物損失及未能及時交貨造成的違約金三萬元。一審被判賠償全部貨款后,全峰快遞上訴稱,快遞單上已通過足以引起寄件人注意的黃色黑體提示保價,寄件人因自己意愿而未予保價,公司應以資費三倍予以賠償。

    二中院認為,快遞公司未能將侯某遞交的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其行為屬違約。且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系因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故應對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公司也無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提示義務,故對其上訴意見不予采信,依法維持原判。

    八成糾紛

    因貨物丟失毀損冒領

    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長王國才介紹,該院2013年共審理涉及快遞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案件33件,去年35件,今年截止到8月就已達到35 件,案件數量呈逐年增加趨勢。原告為個人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數的90%以上,年齡主要集中在50周歲以下,而被告則多為不知名的小快遞公司。

    糾紛主要集中在貨物在運輸中丟失、毀損或被他人冒領、寄件人要求返還貨物、賠償損失;因寄件人欠付運費,快遞公司將貨物留置、寄件人要求快 遞公司返還貨物、賠償損失兩方面。“有的小快遞公司沒有自己的運輸渠道,接到業務后又擅自委托其他快遞公司代為運送,更易發生貨物丟失和毀損。還有一些快 遞人員不認真核實收貨人的身份,不要求收貨人簽字,在聯系不上收貨人的情況下,擅自將貨物放在收貨人的家門口,導致貨物被冒領的風險大大增加。”王國才 說,就今年審理的35件案件中,貨物丟失、毀損或被冒領的案件28件,占全部案件數的80%。

    貨物價值

    成索賠爭議焦點

    王國才說,不少寄件人和快遞公司對郵單的填寫過于簡單,導致貨物一旦丟失、毀損后,雙方對貨物的價值爭議很大。此時,郵單上填寫的貨物名 稱、數量、價值以及保價等信息就成為認定貨物價值的重要依據。如郵單上不能顯示貨物的價值信息,寄件人就需另外舉證證明貨物的價值,否則就可能要承擔不利 的法律后果。

    而快遞公司出于便利交易、減輕己方責任等考慮,提供給寄件人的郵單上會印制一些格式條款,如“未投保快件,損毀或者短少,按照資費的三倍賠 償”。根據法律規定,快遞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對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格式條款,負有對寄件人進行提示和說明的義務。但實踐中,快遞公司在收到 貨物后往往不作提示,郵單上對這些條款的說明也很少作放大、加粗等處理,一旦貨物丟失、毀損,雙方就會對賠償問題爭執不下。快遞公司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盡 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就可能要承擔格式條款無效的法律后果,對寄件人的貨物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法院建議

    為快遞公司建誠信檔案

    為避免糾紛,二中院建議寄件人應盡可能選擇商業信譽好、管理規范的大型快遞公司,在寄件時詳細填寫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等信息,如貨物價值較大應主動投保,確保填寫的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等信息準確無誤。

    此外,建議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投訴較多的快遞公司建立誠信檔案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倒逼快遞公司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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