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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藥監局日前頒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記者從國家食藥監局獲悉,《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出臺,落實投訴舉報獎勵制度,鼓勵、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并規定食藥相關部門受理舉報后60日內需反饋處理結果。
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市民可通過撥打12331熱線,或網絡、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對食品藥品相關情況進行投訴舉報。投 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國家食藥監總局表示,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愿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食藥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后,按照一般投訴和重要投訴區分,分別于3日和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其中,對于聲稱已致 人死亡、嚴重傷殘等嚴重后果的,可能造成嚴重食源性或藥源性安全隱患的,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以及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投訴,視 為重要投訴。
辦法明確了承辦要求和辦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在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此外,具有以 下8種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包括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的,或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管職責范圍的。此外,已在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 過程中的,或已經依法處理,并無新線索而重復投訴的,也不再予以受理,并從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完善投訴舉報的信息管理,加強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建設,國家食藥監總局還要求省級投訴舉報機構實時報送帶有傾向 性、風險性和群體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等投訴舉報信息,并每月報送本行政區域的重要投訴舉報信息和投訴舉報熱點、難點問題分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