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醫療待遇,在該期間內,勞動合同到期了,用人 單位能否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記者29日從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勞動爭議庭日前審結一起用人單位醫療期內違法終止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的 案件,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
原告徐某在北京某化工用品公司工作。工作兩年后,徐某體檢查出患有貧血、胃潰瘍等疾病。向公司請假后,徐某去醫院進行治療,并遵醫囑休息數 周。徐某將診斷交給公司人事部門之后回家休養,但沒過兩個星期,公司稱其看病后未提出正式病假申請,屬無故曠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在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后,仲裁委支持了徐某關于醫療期工資的訴請,但駁回了賠償金的仲裁請求,徐某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公司稱認可徐某享有3個月醫療期待遇,但稱其未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按期提交請假手續,不應視為病假。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原告與被告均認可原告應享受的醫療期為3個月,公司在醫療期內與徐某終止勞動關系的行 為屬于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公司應當支付徐某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
關于被告主張的原告未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按期提交病假資料,不應視為病假的意見,法院認為,徐某的做法確有不妥,但公司應當在收到診斷 證明書后及時向徐某核實情況,而不應以此否認病假事實的存在。法院最終判令公司支付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醫療期工資共計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