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只要能夠確認父女關系 出生時間不影響繼承權
李麗在懷孕期間與丈夫王國宏假離婚,“離婚”后她生下了女兒小秋燕。因為小秋燕的身份不被父親一家認可,他們以小秋燕并非其王國宏親生為 由,拒絕將王國宏的遺產進行分割。因此,小秋燕將父親一家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自己對父親遺產中一套房屋的繼承份額。主審法官表示,只要能夠確認小秋燕與 王國宏的父女關系,小秋燕就可以享有法定繼承權。小秋燕被認定擁有繼承權,并獲得房屋折價款54萬余元。
離婚仍稱夫妻 數月后生下女兒
王國宏一家兄弟姐妹六個,王國宏是家中老三。由于父親去世得早,一家人都靠母親吳老太拉扯長大。
王國宏曾有過一段婚姻,他與前妻生下了王秋蘭、王秋華兩個女兒。在與前妻離婚后,他又與比他小十多歲的李麗結了婚。
在婚后不久,兩人便再次離婚。雖然當時李麗已經身懷六甲,但她依然在離婚協議書上簽了字,王國宏名下的住房她也沒有要求分割,而是在協議中約定房屋全部歸王國宏所有。
2003年7月,兩人辦理了離婚登記。2004年1月,他們的女兒王秋燕出生。李麗的說法是兩人是假離婚,離婚后,兩人依然以夫妻身份一起 生活,因此雖然“約定”了房屋的歸屬,但兩人一直沒有進行房屋變更登記。周圍的村民壓根兒不知道兩人離婚的情況,村委會也表示,兩人始終以夫妻相稱,生活 上沒看出有什么異常。
就在小秋燕還不到兩歲時,王國宏因遭遇意外不幸身亡。小秋燕和她同父異母的姐姐王秋蘭、王秋華以及王國宏的母親吳老太一起領取了王國宏的人身意外保險金,在保險金領取的通知書上,寫明了四人均為王國宏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當時,其余親屬對保險金的分割都沒有表示異議。但幾年后,在處理王國宏名下的房屋時,王家人與李麗母女產生了巨大爭執。
為分割遺產 十歲女孩起訴八親戚
王國宏名下的這套房屋,原本是某公司的頂賬房,原價32萬余元的房屋被該公司以2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王國宏。但王國宏僅來得及繳納了部分房款,就因意外去世,剩余的12萬元房款是李麗在2006年交清的。而這套房屋在2013年的評估價值已經達到205萬余元。
雖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房屋全部歸王國宏所有,但在交清房款后,李麗很快便以自己的名義將這套房屋出售給他人。為此,王秋蘭、王秋華和吳老 太將李麗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和再審,最終確認李麗與他人的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轉賣并沒有成功。
隨后,為了防止房屋再次被李麗變賣,王秋華搬到這套房屋中居住,并且與家人一起拒絕小秋燕參與房屋的分割。
十歲的小秋燕將有繼承權的王家人一同起訴到法院,母親李麗作為她的代理人出庭應訴。
由于此時吳老太已經去世,因此王國宏的兄弟姐妹作為吳老太的繼承人,均有權繼承吳老太對房屋占有的份額。在王國宏去世前,他的大姐王慶艷已 去世,而她的兒女成為了代位繼承人,因此本案被告除了王秋蘭、王秋華以及王國宏還在世的四個兄弟姐妹外,還有王國宏大姐王慶艷的一雙兒女,共八人。
提交未懷孕證明 拒做親子鑒定
在法庭上,王家八人一直聲稱小秋燕并非是王國宏的親生女兒,因此沒有資格參與遺產繼承,更沒有起訴的資格。他們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女性孕情診斷證明”,上面記載,在李麗與王國宏離婚前五天,醫院診斷顯示李麗并沒有發現妊娠,因此八人認為離婚時李麗并沒有懷孕。
但這顯然與女性的生育常識不符,李麗與王國宏離婚不到六個月,小秋燕就已經出生,并且區婦幼保健院的妊娠檔案顯示,小秋燕是足月生產,生產時醫院實施了剖腹產手術,這與王家八人提供的證據全然矛盾。
李麗稱她知道這份診斷,當時因考慮到離婚后繼續生育的問題,她便找了一個朋友代替她做了檢查,在離婚協議中也寫明了沒有子女,但事實上離婚后兩人依然共同生活,小秋燕的出生全程都有王國宏參與。
李麗將她懷孕期間的全部檔案提交給法院,檔案中全程都有王國宏的簽字,而王國宏在檔案中也是以李麗丈夫的身份出現。
鑒于雙方存在分歧,小秋燕提出雖然父親已經去世,無法做親子鑒定,但可以對她與姑姑、叔叔等親戚的關系進行親緣鑒定,并且可以對檔案中父親的筆跡進行鑒定,從而判斷自己與父親的關系以及是否具有繼承資格,但八人明確表示拒絕。
王家八人表示,他們之所以不同意進行親緣鑒定及筆跡鑒定,是因為他們認為親緣鑒定本身有風險,會對人身造成傷害,而且由于王國宏已經去世,鑒定是無法得出父女關系的結論的。而筆跡鑒定更是因為王國宏的去世而無法進行,因此兩項鑒定都沒有進行的必要。
經審理,法院一審認定,小秋燕系王國宏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故小秋燕與八名被告共同享有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根據小秋燕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對房屋進行折價分割,八被告擁有訴爭房產,并應向小秋燕支付折價款54萬余元。
八名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說法:出生時間不影響繼承權
三中院民四庭法官高貴是本案二審的承辦人,他表示,本案中小秋燕是否在父母離婚后出生,與她與王國宏是否系父女關系無關。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認定雙方有親子關系,但這一原則并沒有被寫入法律,而是屬于婚生子 女的推定情形。不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義務,因此只要小秋燕與王國宏存在父女關系,就可以享有繼承權。
《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高貴法官認為,根據李麗提供的孕期檔案,小秋燕是在孕后第41周生產的,因此可以推定李麗與王國宏在婚姻存續期間就已經懷孕。原被告雙方雖 然舉出了相反的證據,但王家八人提供的診斷證明顯然與常識不符,不足以反駁小秋燕提供的證據。小秋燕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于王家八人的證據,證據之間能 夠相互印證,已經達到了證明標準。
而王家八人經法院釋明后仍拒絕進行親緣鑒定,就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而王國宏的去世也并非是筆跡鑒定無法進行的理由,因此法院無法采信王家八人的主張。
因此,三中院二審駁回八人的上訴,維持原判。高貴法官表示,小秋燕可以選擇確認房屋所有權,也可以請求法院對遺產依法進行分割,法院將依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裁判。而小秋燕因提出分割財產,故法院判決其余八被告給付其房屋折價款54萬余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