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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終于來了,用國歌做手機鈴聲是否違法?

2017-06-26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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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草案的法律責任條款,主要針對一種情形: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對此,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草案時,兩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陳竺,全國人大常委會多名委員(包括鄭功成、孫志軍、賀一誠、謝小軍等)均呼吁,對于侮辱國歌的行為應該加重處罰,乃至于追究刑責。

    侮辱國歌應分情節輕重

    萬鄂湘說,“就像香港某些議員侮辱我國國旗那種方式出現的情況下,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的問題,建議在‘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前面加上一句,即‘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把檔次分清楚,今后再遇到類似情節嚴重的情況,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應嚴厲處罰

    陳竺說,“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形象的代表和象征,建議考慮對于侮辱國歌的行為怎么依法懲處,可以考慮在刑法修訂時加入侮辱國歌罪,量刑標準可以再研究”。

    孫志軍也表示,考慮到國歌、國旗、國徽都是國家形象和標志,國旗法、國徽法都規定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建議國歌法參照國旗法和國徽法,對刑事責任作出規定,表明我們鮮明的態度。

    “附議孫志軍委員的意見”,謝小軍說,建議“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前面,增加“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鄭功成也提出,“‘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這是侮辱國歌的最高代價,屢教屢犯的呢?總應該有更嚴厲的處罰措施。不要讓大家感覺到,違反本法的最高代價就是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審議焦點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國歌法草案,針對“哪些場合禁止奏唱國歌”,“重要節日、紀念日該不該規定媒體播放國歌”等,引起委員熱議。

    1 私人喪事禁放國歌場合限制是否過窄?

    對于哪些場合禁止奏唱國歌,國歌法草案明確提出,“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奏唱、播放國歌”。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向巴平措表示,“建議把‘喪事’兩個字去掉。因為提了‘喪事’,一些喜慶的場合行不行?中辦2014年66號文件(《關于規范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對這樣的表述比較全面,提到了‘私人婚、喪、慶、悼、舞會、聯誼會等娛樂活動、商業活動、非政治性節慶活動,其他在活動形式或者氣氛上不適宜的場合,不得奏唱國歌’,法律上不一定寫這么多,但是建議把‘喪事’兩個字去掉,這樣好理解一些。”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也表示,“對于不宜奏唱、播放國歌的,現在定義為私人喪事活動等,這個范圍還是窄了一點,建議參照中辦、國辦《關于規范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中的表述,改為‘不得在私人婚喪、娛樂、商業活動、非政治性節慶的活動,其他在活動性質或者氣氛上不適宜的場合奏唱、播放國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姚勝提出,“建議對私人喪事和非私人喪事作出界定,同時說明規定‘私人喪事不能奏唱播放國歌’,是怎么考慮的?”

    2 個人下載國歌作為手機鈴聲是否違法?

    對于哪些場合禁止奏唱國歌,國歌法草案規定“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奏唱、播放國歌”,“國歌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廣告、公共場所使用的背景音樂”等。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梁勝利提出,“在現實中,還發現一些私人使用國歌作為某種標志,比如在手機上下載國歌作為手機鈴聲,這也是不合適的。建議增加‘國歌不得用于電話、電腦、彩信、互聯網等鈴聲、叫醒信號’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玲蔚表示,上述條款采用的表述是“公共場所”,“在公共場合,很難涵蓋所有的言行舉止,尤其現在的自媒體特別發達,很多都是通過手機視頻,比如一個人在家里錄了視頻,但是傳播到網上了,這種行為如何判斷?”她認為,應該刪掉“公共場所”,或者改為“任何場合”。

    陳竺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都建議,草案應該增加關于通過互聯網損害國歌形象應該如何處理方面的內容。

    范徐麗泰建議,除“公共場所”之外,增加“公共資訊和媒體上”,“禁止在互聯網上有損害國歌尊嚴的炒作”。

    陳竺表示,“由于互聯網已成為生活重要領域,建議國歌法草案中增加相應內容,增加在網絡發布、傳播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音頻、視頻的行為應該得到嚴肅處理”。

    3 要求媒體重要節日播放國歌是否可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昌智表示,草案規定,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其他重要節日、紀念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和中央電視臺按照規定時點播放國歌。“這個是不是可以再研究一下,是不是要提出這么多節日都要播放國歌,我認為應該盡量減少一些,從國歌本身的意義和定義來安排”。

    他強調,上述條款值得研究的是“規定時點”,“在什么時點?早上7點還是早上8點?還是10點?這些假日,大家都會睡懶覺,播放國歌時很多人都沒有起床,那就顯得不夠嚴肅,也缺少意義。實際上,國慶節中央電視臺直播天安門廣場升旗儀式就很好,很多人都佇立在那里。如果沒有一個場合,就是放國歌,大家都自己干自己的事,效果也不好”。

    王乃坤、陳國令、任茂東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也提出,重要節日、紀念日該不該規定媒體播放國歌,應再斟酌。

    王乃坤說,“春節是我們國家的習俗,過年就會放鞭炮,這邊放鞭炮,那邊奏國歌,太亂了,氛圍不對,反而不嚴肅,再說春節和國歌好像沒有必然的聯系”。

    陳國令表示,“電視臺、電臺播放國歌是千家萬戶、人員各異,唱歌的、跳舞的、喝酒的、打牌的干什么的都有。但是播放國歌和奏唱國歌又不一樣,播放國歌要求全國14億人口都做到第六條規定,也不可能,如果不要求,播放時,洗澡的、打牌的,干什么的都有,當成耳旁風,好像比較庸俗了,這個問題怎么辦?”

    任茂東提出,無論電視臺還是廣播電臺規定時點一般都會播廣告,“比如說春晚以前有大量的廣告,到12點一敲鐘就說‘某某單位提供鐘表’,中央電視臺正好是12點,馬上又播放國歌,似乎很不嚴肅”。

    ■ 聲音

    建議奏唱國歌時增“不得采取其他姿勢”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國令:現在有些年輕人在奏唱國歌時,特別是有的運動員,把右手放在左胸前,這個動作實際上是美國1942年的法律規定,要求美國人對國旗宣誓時做這類姿勢,以示對國旗的敬重。我們一些年輕人盲目尊崇,我國公民不能采取這種姿態,要尊崇中國的法律、中國的禮儀。所以,建議加一句,即“不得采取其他姿勢”,包括國外的、宗教的或自創的姿勢,都不可以。

    “國歌法應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喬曉陽:國歌法將來是要列入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因為在這兩個特區,凡是體現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象征、國家標志、國防外交等,體現一國的都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這兩個特區要立法實施或公布實施。國旗法、國徽法都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國歌法也應該列入。

    國旗法、國徽法立法以后,香港特區都立法實施了,實行得很好,侮辱了國旗,香港的法律可以處罰。法列到附件三以后,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要立法實施或者公布實施。我建議,這個法通過后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

    “演奏國歌樂器的配器標準應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韓曉武:國歌能不能準確地奏唱,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樂器的配器問題。我們國家的樂隊演奏國歌,順耳、準確。但是,國外的樂隊在演奏我們的國歌時,經常聽起來不順耳,調就不對。我們演奏國歌,開始用的都是明亮的小號,但有的國家就用黑管、單簧管等,有時甚至顯得滑稽、不嚴肅。

    建議草案說明里提一下,明確“國歌標準曲譜以及配器標準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由有關部門作出明確規定并在中國政府網上發布”。由于草案的說明也具有一定的效力,這樣處理是不是能較妥當地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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