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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執(zhí)業(yè)“五不準”

2017-08-16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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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 司法部近日印發(fā)《關于公證執(zhí)業(yè)“五不準”的通知》,對于進一步規(guī)范公證執(zhí)業(yè)行為提出明確要求。這是記者14日從司法部獲悉的。

  一是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應嚴格審查公證申請人的身份,未經(jīng)證件視讀、單獨談話、交叉印證、身份證識別儀核驗等程序,不得辦理公證。申請人使用臨時身份證,公證員未到公安部門核實的,不得受理公證申請。

  二是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在有關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公證機構不得辦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融資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

  三是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chǎn)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chǎn)處分的委托公證時,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托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托不可撤銷、受托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nèi)容。

  四是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在辦理涉及不動產(chǎn)處分的委托公證時,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查其與受托人是否具有親屬關系,不得辦理名為委托實為擔保,或者可能存在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

  五是不準未經(jīng)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公證員應當盡到更高標準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得片面依賴書面證據(jù)材料而忽視溝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規(guī)而輕實體內(nèi)容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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