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債務人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
據新華社北京10月7日電(記者 楊維漢)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認定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的一個最常用的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這個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認定“資不抵債”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指債務人的實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通常所說的“資不抵債”或“債務超過”。資不抵債的著眼點是資債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影響債務人清償能力的因素,計算債務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債務總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