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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交費入紅會,自愿還是被自愿

2011-10-15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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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沈陽、濟南、西安等地的一些學生家長反映,他們的孩子正在讀小學,近日,學校要求孩子加入紅十字會,并要交納會費。有的學生說,如果不交,就會挨罵。對此,這些學校所在省市的紅十字會方面表示,學生加入紅十字會是自愿的,每個學生交納的會費為每年不超過5塊錢(10月13日《法制晚報》)。

    會費每年不超過5塊錢,不算多;慈善從娃娃抓起,也無可厚非。那么,由學校出面,讓尚在讀小學的孩子交費加入紅十字會,是否就因此具有了無可指摘的正當性?未必。

    盡管相關學校和紅十字會都回應稱,“學生加入紅十字會是自愿的”,但究竟是“自愿”還是“被自愿”,恐怕是大有疑問的。何謂自愿?不拒絕、不抵制并不等于自愿,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選擇、決定,不受任何外力及或明或暗的挾制、慫恿或欺騙,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愿。對一個不諳世事的小學生來說,學校、老師居于絕對的強勢地位,不管“如果不交,就會挨罵”是現實的危險,還是他們想象中的恐懼,只要有這樣的顧慮存在,面對學校的要求、老師的推薦,他們就很難鼓起拒絕或抵制的勇氣。對因此而不敢“不自愿”的孩子來說,與其說他們是“自愿”交費入會,不如說他們是“被自愿”的。

    當然,肯定也有一部分孩子是發自內心地愿意交費入會。那么,又當如何看待他們的“自愿”呢?我想舉一個不甚恰當的例子。有種罪行叫強奸,它的最主要特征,是“違背被害人意愿”,假如這個特征不存在,即如果當事人是“自愿”的,那強奸罪名就不能成立。但有一種例外情形:如果性行為的對象是幼女(在我國指不滿14歲的女性),那即便該幼女是“自愿”的,強奸罪名也同樣成立。其法理基礎是:幼女心智尚不健全,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行為作出正確判斷,因此即使她實際上“自愿”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該“自愿”也不被法律所認可。舉這個例子,當然不是要把加入紅會和強奸等同起來,只是想說:從法理來講,不是所有的“自愿”都有法律上的效力,都能成為推卸責任的借口。

    慈善當然值得大力提倡。但弘揚慈善,必須牢牢把握一個前提:慈善從來都是自愿的。“牛不喝水強壓頭”式的強制以及任何形式的變相強制,都嚴重違背慈善的宗旨,或許可以一時募集到更多的經費或捐助,但不可能積聚和培養出恒久的善心,甚至還會適得其反,影響慈善事業應有的信譽,讓人心生反感甚至產生抵觸情緒。

    自覺自愿的善心需要培養,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需要弘揚。對此,慈善組織和教育機構責無旁貸。切莫“丟了西瓜撿芝麻”,因為那“仨瓜倆棗”的“入會費”,污染了孩子們的純潔心靈,傷害了社會公眾對慈善事業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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