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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政府不作為是環境頑疾主要根源

2011-11-16  來源:中國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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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頒布環保法律超過了20部,環保標準300多項,此外,還有大量的環保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我國的環保立法可謂多多。

  但是,如此之多的環保法律法規卻鮮有約束政府行政行為的。今日公開的《“十二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指出,對于與環境保護息息相關的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行為,法律監督和制約制度不夠完善。

  除了約束政府行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環保部表示,環保社會監督的法律機制亦不健全;對環保違法刑事制裁乏力。

  政府環保責任成一紙空文

  環保部副部長潘岳認為,現行環保法在規范政府環境行為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缺乏約束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環境法律體系中缺乏調整和約束政府行為的法律法規。

  “政府在環保方面不作為、干預執法及決策失誤是造成環境頑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從震驚全國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不作為導致的甘肅血鉛超標和湖南岳陽砷超標等環境事件,使我們看到環境違法事件背后,大都與政府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潘岳說,一些地方政府在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的錯誤政績觀指導下,大搞地方保護主義,成為環境違法行為的保護傘和擋箭牌。許多地方環境污染問題之所以長期得不到根本解決,看似責任在企業,實際根源在政府。

  潘岳認為,造成這種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缺失,政府環保責任成為一紙空文。他說,眼下,國內現行各單項環境資源法律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主要調整對象,而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的法律規定非常有限。
  “政府不履行環境責任以及履行環境責任不到位,已成為制約我國環保事業發展的嚴重阻礙。”潘岳說。

  公眾參與環境監督缺乏渠道

  在我國各類民間組織中,環保組織是最多的。據有關方面公開的數據,截至目前,我國現存環保組織已近3000家。

  許多環保組織在參與環境監督的過程幾乎都碰到過困難。據環保組織自然之友有關負責人介紹,他們向環保部門提出的環境信息公開申請許多都沒有下文。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也曾遭遇同樣的尷尬。

  《規劃》就此指出,我國環保社會監督的法律機制不健全。現行環保法律關于公民環境權益、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糾紛調解處理等規定尚不完善,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環境監督以及自身環境權益維護缺乏程序和渠道,公眾的環境監督作用難以有效發揮。

  對環保違法刑事制裁乏力

  據環境保護部環監局官員李錚介紹,近年來,我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每年都在10萬起左右,但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卻并不多。

  “1998年到2002年這5年,中國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了387起,有25起被追究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2003年到2007年我國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90多起,被追究違法犯罪的僅12起。”這是北京大學環境法學教授汪勁的統計數據。

  環境犯罪游離于刑事處罰之外的現實始終存在。究其原因,《規劃》認為,“對環保違法懲罰力度弱。整體而言,現行環保立法關于環境違法行為法律后果的規定,行政處罰普遍偏輕,民事賠償范圍過窄,刑事制裁乏力。”《規劃》說,較低的環境違法成本,難以對違法行為起到有效的懲罰和威懾作用。

  盡管我國的環境立法很多,但是,《規劃》仍然認為,至少還存在十個方面的空白。

  其中包括,土壤環境保護、核安全、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生物安全、遺傳資源保護以及與人民群眾生活環境密切相關的電磁輻射、光污染、重金屬以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方面,還沒有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一些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如排污許可、總量控制、區域限批等,缺少實施性法規。一些國際環境條約簽署后,缺乏國內配套立法。

  《規劃》還提到,我國環境監管制度內容交叉重疊。我國環境法律法規中確立的環境管理制度達二十多項,但不少制度內容重疊、交叉,甚至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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