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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財產抽查”條款為何刪掉了

2013-08-31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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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官員個人申報財產的抽查,正是預防犯罪不可或缺的機制,應在立法中得到更多體現和保障。而今,該條款又被刪去,廣州方面立法的保守,讓人不免有些失望,也令人有些不解。

    “監察部門應當定期對個人申報的財產以及重大事項情況進行抽查。”4月,廣州決定對“預防職務犯罪”進行立法,草案中的該項條款曾引發廣泛關注。不過,據報道,近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的修改建議稿中,該條款被刪除。

    相關人士解釋稱,“每個法都有其特定范圍,對‘官員財產公示’、‘裸官’等問題,可能要由公務員法來規定,指望我們這樣一個法來解決所有問題,可能比較難。”但竊以為,它說服力仍顯欠缺:其一,抽查與申報在概念上一脈相承,公務員法也沒有申報財產的規定,但財產申報已運作多時,為什么到了抽查問題上就要公務員法“授權”呢?其二,調查財產情況是確保申報真實的必要手段,沒有抽查,難以對不實申報形成約束,甚至申報會流于形式,對瞞報缺乏震懾力。

    修改建議稿還規定,不實申報將暫停職務。可刪掉了抽查條款,拿什么去發現“不實申報”呢?難不成,要靠意外反腐或反貪立案調查?“預防職務犯罪”立法草案中,對“財產抽查”寫了又刪,委實有些瞻前顧后。

    事實上,今年年初,中紀委就提出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開展抽查核實,并在研究全國層面的抽查方案。目前,廣東、上海等地已經著手進行抽查試點工作,抽查的覆蓋比例約為15%至20%。如何將財產抽查制度化,避免其成為臨時性舉措,也亟須在法律層面理清關系。

    正因如此,今年4月,廣州擬在“預防職務犯罪”立法中設立“監察部門應當定期對個人申報的財產以及重大事項情況進行抽查”的條款時,備受輿論期待。對官員個人申報財產的抽查,正是預防犯罪不可或缺的機制,應在立法中得到更多體現和保障。而今,該條款又被刪去,廣州方面立法的保守,讓人不免有些失望,也令人有些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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