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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金分配如何認定貢獻大小

2014-10-21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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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過“懸賞”來征集犯罪線索,可以大大降低執法成本,但如果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規范,引發懸賞金“打折”爭議,也許會讓相關部門顯得“言而無信”。

  據媒體報道,黑龍江延壽縣越獄案舉報人之一的延壽縣新勝村村民老李(化名),因為拿到手的懸賞金只有5萬,覺得公安機關承諾的15萬被“打折” 了。據當地政府部門介紹,獎金已下發,除警察之外對抓捕有貢獻人員,應該分到了獎勵。而青川鄉鄉政府丁書記表示“在抓捕越獄逃犯王大民過程中,武裝部部長 和一副鄉長也有功勞,但并不清楚他們是否分到了獎金”。

  據介紹,15萬元獎金,除了老李的5萬元,“7.5萬元被分給了抓王大民的有關人員,2.5萬元給了同村村民劉輝”。這意味著,針對舉報王大民的總共15萬懸賞獎金,當地公安機關確已兌現,并不存在“打折”。老李所質疑的其實主要是:為什么自己僅僅只分得5萬元?

  老李的這種質疑也可以理解。依據此前公安機關的懸賞令:“對提供重要線索或直接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群眾,每抓獲一人將給予15萬元的獎勵”。王大民當初被成功抓獲,老李確實提供了關鍵性線索。

  不難看出,之所以會出現懸賞金分配爭議,關鍵還在于,此前公安機關的懸賞令內容籠統,其中許多細節問題,都沒有充分厘清。比如,15萬元的獎金 在“提供線索”和“直接抓獲”之間應該如何分配、依據什么標準分配?如何認定懸賞令中所說的“重要線索”,當出現多個舉報線索時,獎金又如何分配?像“武 裝部部長、副鄉長”這樣的政府公職人員,即便在抓獲逃犯中“有功勞”,是否有權參與獎金分配?所有這些細節,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準譜”,就會引發獎金分 配爭議。

  這種懸賞獎金分配爭議,其實并不罕見。政府發布懸賞令應當遵循什么樣的原則、程序;懸賞兌現又應當遵循什么樣的條件、標準;如果相關部門拒絕按承諾兌現懸賞,應當如何追責,目前都沒有明確的制度規范。

  通過“懸賞”來征集犯罪線索,可以降低執法成本,也能調動民眾舉報熱情。但如果由于缺乏制度規范,引發這樣的爭議,對于舉報人來說,也許是直接的經濟利益損失,也許會讓相關部門顯得“言而無信”,挫傷民眾的舉報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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