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民告官法”的《行政訴訟法》,在頒布25年后做出首次修改,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還在立案、 判決等方面做出新規,旨在消除“民告官”之難。據悉,全國“民告官”案原告勝訴率從10年前的30%降到了近年的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堪稱“民告官”案件的常態。公民選擇告政府,說明具備一定法律意識,之所以敢于告政府,說明政府可能確有違法行為。因 此,公民法律意識不足,不會告、胡亂告,都不是勝訴率低的主要原因。普法教育這么多年,“民告官”勝訴率不升反降,只能說明在現行體制下,一些人民法院仍 然普遍受制于地方。
法院明知行政機關違法卻難以判決其敗訴,原因就是因為法院缺乏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受到了來自地方政府有形和無形的干預。單純指責法官不夠勇 敢、不夠公正,是有失公允的,因為法官如果違反潛規則,往往吃不了兜著走——有的法官因為堅持依法判決,被調離審判崗位、免去職務,甚至被打擊報復。
為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曾推進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通過加大指定管轄、異地審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預, 為行政案件依法獨立公正審理提供制度保障。可惜,異地審理制度顯然未能得到有效執行。此番行訴法新修,除將行政案件異地審理法律化,還明確規定“上提一 級”,由中級人民法院直接管轄,都旨在減少法院被非法干預的可能。
真正重要的,還是要管住權力干預司法之手,確保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和前提。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 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些都是彌足珍貴的制度探 索。司法公正堪稱依法治國的重中之重,因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某種意義上,“民告官”案件的勝訴率和執行率,可以視為依法治國在地方層面是否得到有效落實的一個重要評判標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官民爭議與糾紛,應該是法治社會推崇的矛盾處理方式,關鍵是,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民告官”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