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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發函,法院就改判?

2015-01-15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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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判決不可任性、專橫,必須以理服人。如果類似強拆致死命案的審判,可以被一些政府影響,被法外因素所干擾,導致兇犯輕判,那無疑是對暴力強拆的寬縱,令法律蒙羞。

  日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太原市晉源區強拆致人死亡一案做出二審判決。兩名一審被判死刑、無期主犯武瑞軍和李彥忠終審均判13年。此案曾經因 為死者孟福貴的兒子孟建偉在網絡連續發布《奔喪日記》而引發關注,更因為晉源區政府兩次給法院發公函要求對武瑞軍“慎重量刑”而招來輿論質疑。如今,法院 對武瑞軍減輕量刑究竟是依法辦案還是受政府公函影響再次引起熱議。

  死者兒子認為,二審并沒有新的量刑情節,所以不該大幅減刑。不過,依刑事訴訟法,即便在沒有新的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如果二審法院覺得一審量刑過重,仍然可以直接對當事人減輕量刑。不過,法院三次判決兩次減刑仍需要足夠的理由。

  根據判決書的描述,事發當日凌晨兩點,武瑞軍召集手下十余名員工商討強拆方案。不久,孟福貴被十余名翻墻后破窗而入的男子用木棒結束了生命。判 決認為,武瑞軍“對拆遷可能遇到反抗是有預料的,并放任造成一些傷害,但事出有因,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兇傷害行為在罪責上有一定區別”。判決書還稱, 武瑞軍應對公司員工的“故意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對致死后果承擔部分刑事責任。顯而易見的是,該份判決書滲入了太多的“大局觀”和“服務觀”,至少在 司法理念上與政府的兩份公函不謀而合。

  其一,判決書中的“事出有因”具體是什么原因,有無法律依據?其二,判決認為武的罪責輕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兇傷害違背常理。凌晨正是一個人 睡眠休息的時間,卻被十幾個破窗而入的男子用亂棍打死在自己的屋內,其手段之殘忍、情節之惡劣令人瞠目。難道他們背負著拆遷任務,就可減罪?其三,武作為 該次行動的直接發動者和組織者,他并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命案發生,難道不該對致死后果承擔全責?

  如果對照政府公函和案件的訴訟程序,三次判決的內在脈絡或許能更為清晰。晉源區政府2013年3月7日第一次給山西高院發函,一個半月后案件被 發回重審。2013年7月16日,晉源區政府將第二份公函發給了太原市中院。太原中院原本定于2013年7月30日的重審開庭隨即推遲到了9月16日。可 見,這兩份印有“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政府”字樣的公函,可能對本案的訴訟程序產生了顯著的影響。

  司法判決不可任性、專橫,必須以理服人。司法機關既然做出了利于被告的判決,就應當給受害者家屬,給社會大眾一個令人信服的交代,承辦此案的法 官公開表示“判案時,不僅要依據法律,還要考慮其他很多因素”。這不能說一個邏輯清晰、合法合理的說明。如果類似強拆致死命案的審判,可以被一些政府影 響,被法外因素所干擾,導致兇犯輕判,那無疑是對暴力強拆的寬縱,令法律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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