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其中明文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
開庭受審時的服裝,是刑事被告人給旁聽者最直觀的印象,直接體現了他們的身份特征。此前披露的庭審現場的圖像中,也有不少官員、名人身著便服受 審,還曾經引發過“不同待遇”、“特權”等爭論。其實,我國法律對于刑事被告人庭審時的著裝并無統一規定,各地也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一些官員、名人身著 便服受審并不算是享受了特殊待遇。我們常見的刑事被告人穿的亮色馬甲,實際上是他們在看守所被羈押時穿的囚服,目的是易于識別,便于管理。
近年來,各地在刑事被告人庭審著裝的問題上也進行了不少的探索改革。2008年四川省高院出臺《進一步規范刑事庭審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被告 人著號衣受審的,法警應讓其在法庭外脫去號衣。2014年1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深圳市公安局聯合發文,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 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在總結各地經驗、實踐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提出“禁止穿囚服受審”的規定,統一了各地做法。
“禁止穿囚服受審”,表面看來是簡單的著裝問題,是細節的變化,然而此舉蘊含的積極意義卻是不容小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生效判決前,都不能把刑事被告人當成罪犯,更不能在庭審中要求穿顯示其身份特征的服裝,貼上“犯罪”的標簽。
以往的庭審中,刑事被告人穿著特殊的衣服,戴著戒具受審,往往給人一種“有罪推定”,讓人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是對被告人在庭審中相關權利的忽視和侵犯。更關鍵的是,這種“貼標簽”的審判形式,自覺不自覺地會影響法官的裁量判決,難免讓人質疑審判質量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實踐中,類似的現象并不少見,比如公捕公判大會,或是游街示眾等做法,都是一種“有罪推定”,漠視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做法,這種思維方式容易產生冤假錯案,嚴重損害司法公平正義。
可見,小小的著裝細節的改變,直接體現出對刑事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和對其人格的尊重,體現了威嚴的司法活動中應有的人文關懷,此舉完全符合司法改革的趨勢和現代法治文明的要求。
我們更應該看到,相關的系列改革還傳遞著這樣的信息:今后司法工作中“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理念將會更加深入人心,貫徹落實到司法活動的 各個環節;司法與審判中的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會不斷得以完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將會得到進一步保障,控辯平衡將會得以最大限度的實現。司 法活動將會進一步強化對人權的保護和尊重,現代司法文明會不斷彰顯。這才是“禁止穿囚服受審”這一小進步背后的深意,才是落實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