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慈善媽媽”王玉瓊最近遭到質疑,而當地政府簡單的通報并未打消圍繞“慈善媽媽”借用慈善之名牟 取私利的團團疑云。在公益慈善屢曝丑聞、慈善事業透明度不斷受到批評的背景下,“慈善媽媽”疑云無疑再次對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發出警醒。
公益慈善本意是扶貧濟困,既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的實際作用,也是社會誠信的象征。基于社會信任基礎上的公益慈善,可以有效集 合社會資源、力量,“聚沙成塔、積少成多”,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因此,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的慈善機構,立足之本都是誠信二字,容不得半點虛假。
汶川大地震后,我國公益慈善事業迅速發展,在救災救援、災后重建和扶貧濟困等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從郭美美事件到一些慈善基金遭質疑事件,慈善事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信任的地基不穩,公眾對公益慈善事業的信任度就會降低。
籌款信息不公開、財務狀況混亂、業務分布繁雜、監督力量羸弱……近年來存在于一些公益慈善組織身上的問題,不時引發公眾輿論的質疑。應當承認, 確有極少數人和機構打著“公益慈善”的旗號,或變相進行“慈善尋租”,或將慈善資源投入市場牟取私利,嚴重地玷污了“慈善”的美譽。
事實上,公眾對慈善事業本身并非缺乏熱情,而是缺乏信任。當務之急是加強對慈善事業監督管理,使公眾對“慈善”的信任逐步提高。盡管我國已有公 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基金會管理辦法》《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等多部法規,但在一些關鍵問題上規定模糊、界定不明,導致剛性約束不足甚至成為 “空架子”。
有良法才能保善治。解決慈善事業信任尷尬,必須從制度建設著手,規范慈善事業的發展,重建公眾的信任。應建立健全慈善事業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慈 善事業在法治陽光下規范運作。對于現有公益慈善組織,應加強清理整治,對借慈善之名撈錢者依法懲處。還應該在建立第三方平臺的基礎上,打造政府、社會、媒 體、公眾共同監督的機制,讓公益慈善事業真正走入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