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有一個丈夫因為對妻子不滿,便在籃球上寫上妻子的名字,每天在妻子面前反復拍打籃球,同時口中念念有詞:“×××,打死你!”時間一長,妻子的精神受到了極大的傷害,以至于她一聽到“籃球”二字就會渾身發抖,聽到拍打籃球的聲音就會抱頭躲開。經過調查,有關部門判定丈夫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家庭暴力。
我們印象中的家庭暴力都是血腥的毆打,而上述新聞里提到的這種折磨精神、虐人于無形的“軟刀子”似乎很難與“暴力”掛鉤。今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對于家庭暴力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界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可見,家庭暴力從行為類型來看,不僅包括身體暴力,同時也包括精神暴力。
從一些案例中我們發現,以侮辱、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精神暴力,不僅有可能摧垮受害人的精神,帶來心理上的痛苦和壓抑,久而久之,長期的精神痛苦還會導致受害人內分泌失調、免疫力下降,身體健康也會遭受威脅。因此,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暴力與身體暴力一樣,并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違法行為。
由于家庭成員朝夕相處、關系親密,尤其是父母還負有教育子女的監護責任,因此也并不是所有的恐嚇、謾罵行為都是精神暴力。筆者認為,構成家暴的精神暴力與普通的謾罵、恐嚇行為的區別,首先要看施暴者的主觀態度,如果一方平時表現尚好,只是因為一件事一時沖動偶爾為之,不宜認定為精神暴力;但如果一方是為了達到擺脫、遺棄另一方,或是懷有其他不良目的,故意使用精神虐待的手段,長期、反復、持續使用精神暴力,直接造成受害人心理壓抑、精神恐懼、健康受損,甚至造成其他更嚴重后果的,這種行為就應當被認定為反家暴法里面所說的精神暴力。
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暴力,與動手打人的身體暴力相比,表象不明顯,不易被發現、察覺,缺乏有效鑒定,因此造成有關部門取證難、難以界定。精神暴力的受害者在遭受侵害時,要有意識地收集證據,如謾罵的語言、冷淡的時間、侮辱的方式等都可以作為證據,并且以有效的方式保存下來,以便更好地獲得法律的保護。
新實施的反家暴法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開辟了更加便捷有效的救濟渠道,設立了報警求助、申請庇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等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報告義務、公安告誡制度等更為有力的家庭暴力處置措施。對于一些輕微的精神暴力,公安告誡制度似乎更加直接有效。相信隨著反家暴法的落地,人們對于家庭暴力的范圍和救助方式會有更加透徹深入的理解,受害者不用再忍氣吞聲,法律會給受害者更完善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