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別力、判斷力、自控力是自媒體時代最基本的媒介素養,擁有獨立思考與判斷,謠言才能止于智者。
從9月1日起,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實施,明確界定了互聯網廣告,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位置標明“廣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體轉發廣告也要符合規定,否則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各位親朋好友,請幫忙轉發一下。”玩微信的人,經常會在朋友圈里看到這句話,看到形形色色的廣告以及懇求幫忙轉發廣告的信息,有時手一抖就幫轉了。今后就要注意了,在朋友圈等自媒體投放、轉發廣告別太任性,弄不好分分鐘攤上事兒。
山東就有這么一個例子:林女士因為在微信上搶了一個紅包,就幫發紅包的朋友轉發了一條面膜廣告,另一位好友看到林女士轉發的廣告后,就買回來使 用。誰知道這個面膜竟是“三無”產品,購買者的臉部因此過敏,要求林女士承擔責任。最后,林女士只好買禮物安撫這位好友,糾紛才得以平息。不妨假設,林女 士不愿意承擔責任,被好友告上法庭,林女士也可能會敗訴,因為從2015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的《廣告法》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布廣告需要承擔相應的 法律責任。
從《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到新的《廣告法》,都將自媒體廣告納入監管視野,實乃形勢使然。今天,移動終端、社交網站、自媒體、彈幕、短視頻 等迅速崛起,表現形式的多元化、人人參與的低成本化、傳播結構的復雜化、平臺和終端的多樣化,加速了媒體格局的嬗變,廣告業態也在不斷洗牌、重構;谏 交圈網絡體系,在消費者的社交圈中傳播,實現更加智能的廣告匹配和高效的廣告資源利用,成為一種趨勢。對朋友圈等自媒體來說,廣告仍是主要的變現手段。兩 者一拍即合,廣告便大行其道。
于監管部門而言,新業態、新模式帶來新挑戰。傳統大眾媒體發布廣告,媒體本身會對廣告進行篩選、甄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朋 友圈等自媒體廣告,打破了這種生產模式,廣告以什么方式制作,用什么渠道擴散,合法性、真實性如何,外部監管難度很大。將更多責任落在廣告發布者、轉發者 身上,可以用較低成本實現更高效率的監管,管理思路值得肯定。
于個體而言,在朋友圈里亂轉發廣告也確實不是一個好習慣,輕則有可能傷害朋友感情,搭上個人信用。朋友因為信任你,才相信你在朋友圈里的廣告, 萬一朋友上當受騙、利益受損,礙于朋友之情,拉不下面子來維權,但心里難免對你有看法,甚至將你偷偷“拉黑”。重則攤上責任,雖然按相關人士對《互聯網廣 告管理暫行辦法》解讀,如果沒有真正參與經營活動,只是提供信息,不算是廣告。問題是,如果受害者較起真來,你如何自證清白——沒有參與經營活動呢?況 且,還有新的《廣告法》盯著,“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出于朋友情誼或貪小便宜,隨便幫朋友轉廣告,存在一定風險,這個習慣得改。即便要轉發,點轉之前也要過一下腦、走一下心。由此說開去,不僅是廣 告,朋友圈里的許多信息,在你轉發之前,都請先想想,究竟是真是假、是善是惡,轉出去是好是壞、是益是害。辨別力、判斷力、自控力是自媒體時代最基本的媒 介素養,擁有獨立思考與判斷,謠言才能止于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