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固然值得同情,但在保障公平上不容討價還價。今日之事也提醒了考試組織者,不妨把工作再做周全一些。公共服務部門多一分細心,公眾就少一份煩心。
近日,20多名在山東濟南參加2016年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因身份證過期被取消考試成績,引發社會輿論關注。專家指出,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相關考試規章制度,考生則需提升規則意識。
因為身份證過期而被取消成績,只得來年再考,白白浪費準備工夫不說,還將耽誤獲取醫師資格的時間,堪稱“飛來橫禍”,考生滿腹牢騷完全可以理 解。只不過,要說考生“冤”,那也未必。凡事要講規則,你拿過期身份證參加考試,違反了考生需持有效證件才能參加考試的明規則,于程序正義不合,被取消成 績并無不妥。
一方面,程序正義是社會公平的壓艙石,程序正義不保,一切都無從談起。哪怕犧牲一些實體正義,也不能讓渡程序正義。利益受損的考生固然值得同 情,但在保障公平上不容討價還價。有網友質疑:“有必要嗎?只要是本人考試,就該作數。”這種想法要不得;另一方面,作為身份證的擁有者、使用者,考生個 人負有最大的保管責任,防范風險的成本也最低,只要稍加留意,就不難發現自己身份證的有效期,因為過期而利益受損,能將責任推給別人嗎?
要說考生不“冤”,似乎也有些細節作出反證。有考生反映,他們在參加前三門考試時,每次進入考場前,監考人員都會逐一核查考生的準考證和身份 證,但當時并沒人指出他們的身份證過期問題。雖然,進入考場前監考人員發現考生身份證過期也未必能救考生一“命”(補辦恐怕來不及),但如果情況屬實,說 明考試組織者也有疏忽,以致被考生“抓住把柄”。細節決定成敗,一個小小疏忽就會陷自己于不利境地,這算是對考試組織者的一個教訓吧。
進一步追究,考試組織者的粗心,還不僅僅體現在監考上。按現行《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提交材料 包括“本人身份證明”。這意味著,如果考試組織者足夠細心,在考生的報名環節就知道該考生身份證在考試時是否過期。假如考試真正以考生為本,面對考生身份 證存在過期風險,就理當及時予以提醒,“麻煩事”也就可以省卻。這并不是什么難事,關鍵就在于考試組織者有沒有想到這一層。今日之事也提醒了考試組織者, 不妨把工作再做周全一些。
從身份證人性化管理說開去,公安機關在居民身份證過期前一段時間內,是否可以利用信件、電話、短信等渠道,對持證人進行提醒呢?舉手之勞,恐怕算不上什么高要求。總之,公共服務部門多一分細心,公眾就少一份煩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