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許可證從其作用上看有三種類型:一是防止環境污染許可證。如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許可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銷售許可證,廢物進口許可證等;二是防止環境破壞許可證。如林木采伐許可證,漁業捕撈許可證,野生動物特許捕獵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三是整體環境保護許可證。如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從表現形式看,有的叫許可證,有的稱為許可證明書、批準證書、注冊證書、批件等。環境保護許可證與其它方面的許可證制度一樣,都要有申請、核審、頒發、中止或吊銷等一整套程序和手續。許可證發放以后,發證單位必須對持證單位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使持證單位按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這種監督管理包括對排污情況的監測、對排污數據的報送、對持證單位排污情況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等。對違反許可證排污的,要依法給予處罰,直到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