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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

2006-11-22  來源:中關村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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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是指從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環境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環境行政許可的法律化,是環境管理機關進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采取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可以把各種有害或可能有害環境的活動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的軌道,并將其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有利于對開發利用環境的各種活動進行事先審查和控制。便于發證機關對持證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環境保護許可證從其作用上看有三種類型:一是防止環境污染許可證。如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許可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銷售許可證,廢物進口許可證等;二是防止環境破壞許可證。如林木采伐許可證,漁業捕撈許可證,野生動物特許捕獵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三是整體環境保護許可證。如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從表現形式看,有的叫許可證,有的稱為許可證明書、批準證書、注冊證書、批件等。環境保護許可證與其它方面的許可證制度一樣,都要有申請、核審、頒發、中止或吊銷等一整套程序和手續。許可證發放以后,發證單位必須對持證單位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使持證單位按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這種監督管理包括對排污情況的監測、對排污數據的報送、對持證單位排污情況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等。對違反許可證排污的,要依法給予處罰,直到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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