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一審時備受關注的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草案“沒有游泳限制條款”的情況出現變化,草案修改稿明確要求依法劃定并公布禁止游泳、滑冰的水域設置警告標志。
市人大法制辦表示,為保護公眾的生命安全,減少水上活動事故的發生,條例擬增加條款,對禁止游泳等活動的水域進行劃定公布。根據新規,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護飲用水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依法劃定并公布禁止游泳、滑冰等水上活動的水域,設置警示標志;在未禁止游泳、滑冰等水上活動的水域,活動人員或組織者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而新、改、擴建河湖工程時,河湖管理機構應當在陡岸、直墻等危險地段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此外,修改稿中新增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對河湖水質實施動態監測,定期公布水質監測結果。同時,本市建立河湖斷面考核制度,嚴格落實流域統一管理下的河湖保護屬地管理責任。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應編制永定河、北運河、潮白河等跨區、縣重要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護管理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