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新一期政府公報公布了《北京市實施國家重大活動保障措施的若干規定》,其中要求,在國家重大活動舉辦期間以及前后延展的合理期限內,本市可 在社會秩序、道路交通、生產經營、環境保護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國家重大活動的順利舉辦。經批準的保障措施,應在實施前至少15天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所稱保障措施,是指本市為保障國家重大活動的順利舉行,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影響,在采取常規管理措施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參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預防性、臨時性專項行政管理措施。本市采取保障措施,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可行、有效的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明確了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保障措施,不得擅自調整實施機關、擴大適用范圍、變更管理措施、延長適用期限。保障措施適用期限屆滿,已采取的保障措施自動失效。
此外,規定還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配合保障措施的實施,如不履行相關義務,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阻礙保障措施實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