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況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一)、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被告二)與張天舒(以下簡稱: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關村建設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傳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
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支機構。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貳佰萬元整,原告分別于2009年9月24日、12月16日以現金的形式向被告一提供借款各壹佰萬 元,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兩張收條,并約定月息5%。后被告一未按約定支付利息,經原告催告后仍未還本付息,原告起訴至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貳佰萬元整;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0萬元為本金,自2009年9月24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支付全部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五年以上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以上內容引自起訴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鑒于案件尚未開庭審理,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利潤的影響。本公司將對案件進展情況保持關注,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1、起訴書;
2、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傳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