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委、中國人民銀行5日聯合發布了首批服務類金融國家標準
國家標準委、中國人民銀行5日聯合發布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服務規范》《銀行業產品說明書描述規范》等9項金融服務推薦性國家標準。此次發布的國家標準是金融行業完成的首批服務類國家標準,將于6月1日起實施。
當前,我國銀行理財產品總規模已超15萬億元,約占資產管理市場總規模的1/3,面對這樣一個發展潛力與爭議并存的市場,新國標能帶來哪些改變呢?
無證據,理財產品不得出現“業績優良”“名列前茅”“最大”等表述
理財產品紛繁蕪雜,看不懂、怕受騙是消費者的第一感觸,來看看新國標有哪些說明?
針對虛假宣傳,首先“理財產品的名稱應恰當反映產品的屬性,避免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服務規范》起草組有關負責人對記者介紹道。何為理財產品的屬性呢?按照新國標,理財產品可分為保證收益型和非保證收益型。其中,非保證 收益型理財產品又分為保本浮動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動收益型。“尤其是非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銀行不應使用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
其次,在宣傳材料上,“在沒有客觀證據的情況下,‘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強’‘唯 一’等夸大過往業績的表述不得出現。”該負責人介紹說。此類要求在新國標中一共有5大項12小項,還包括:不得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 “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當出現收益率或收益區間時,須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 投資須謹慎”等。
此外,在信息披露上,商業銀行應按約定進行信息披露,同時當理財產品投資顧問、產品投向發生變化,或出現訴訟、重大風險事件等情況時,還應發布臨時報告。
銀行中途自行調整理財產品服務收費須經客戶同意
除了虛假宣傳,收費陷阱是消費者對理財產品的另一大擔憂。“對此,我們提出一是要在合同中明示,二是當出現由于國家政策規定須統一調整收費 標準和方式時,商業銀行須及時告知客戶。然而,當商業銀行由于自身業務發展需要調整收費時,對已簽訂合同的,商業銀行應獲得客戶同意才能調整。” 起草組有關負責人說。
提到合同明示,很多消費者抱怨銀行產品的說明書又澀又長,關鍵信息往往隱藏在晦澀的專業術語中,說是明示實為“暗示”。
對此,《銀行業產品說明書描述規范》給出了系統規范。據國標委有關負責人介紹,《銀行業產品說明書描述規范》明確了產品說明書應包括的36 種實質性要素,如客戶群、服務費用、預期收益、風險分析等,并對產品憑據、預期收益、服務費用及它們的改變期限作出了詳細規定。“我們希望通過標準的規 范,使得購買者能更加全面、客觀地了解銀行產品的使用、收益和風險等信息,將看不見、摸不著的銀行產品以清晰透明、統一規范的產品說明書形式呈現給客戶, 充分保障客戶知情權。”
標準是政府管理和市場自律的重要手段
有關理財產品的相關規定此前并非空白,此番出臺相應的國家標準有何意義呢?
起草組有關負責人解釋道,目前有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規中,且各項法律法規的出臺時間從2005年跨越至 2014年,時間間隔較久。“本次新國標可以說是監管層各項制度的系統化、精簡化,是有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服務的綜合性規范描述。”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指出,標準是政府管理和市場自律的重要手段,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已將服務業作為與水、能源等并列的八大標準 化領域之一,作為典型的民生服務業,此次系列標準的發布符合國際趨勢。范一飛同時呼吁各金融機構應自覺地用標準來規范服務,防范風險,不斷提高金融產品和 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