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辦昨天就《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擬規定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須取得號牌和行駛證方可上路行駛。
未入目錄不得銷售
《規定》提出,本市對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未納入目錄的不得在本市生產、銷售和登記上牌。
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中電動機功率、整車質量、腳踏行駛能力的推薦性項目,在本市強制執行。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加裝可變限速裝置。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車輛已納入產品目錄,符合本市登記條件。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定點銷售,銷售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必須到定點銷售單位購買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規定》還提出推行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制度。
消費者在本市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納入產品目錄無法在本市登記的,可以要求退貨。
自平衡車禁止上路
《規定》提出,本市鼓勵使用非機動車出行,鼓勵企業以商業運作模式提供自行車出行服務,但暫不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市政府規定的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應當經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其中,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僅限于符合條件的下肢殘疾人使用,每人可登記一輛。而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不得上道路行駛。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非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規定》還對非機動車登記的具體內容做出詳細規定:電動自行車號牌應當安裝在車輛后部中間位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前號牌安裝在車把前方,后號牌安裝在車輛后部中間位置;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不得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登記牌證;不得改變已登記的非機動車的電動機號碼、車身號碼;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
《規定》禁止各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行為。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最高處以5萬元罰款。
《規定》還完善了非機動車申請登記條件,明確非機動車注冊、變更、注銷、外省市號牌登記及牌照換、補領等相關規定。
時速不得超15公里
如何文明駕駛非機動車,《規定》做出明確規定。
首先,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應當在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按照道路通行方向順向行駛,不得逆行;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設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等。
《規定》提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在駕駛員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歲以下的兒童,但不得使用非機動車牽引載人、載物裝置;并且,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規定佩戴頭盔;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對于違法行駛行為,《規定》制定了相應的罰則。
另外,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相關部門正在制定非機動車停放標準和停放管理辦法。非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規定》昨起至8月26日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