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子站
您的位置:首頁 > 環境保護 > 環境監測 > 正文

市質監局 主干道兩側擬禁播活動畫面廣告

2011-11-30  來源:北京日報
[字體: ]

  戶外廣告照明不能影響居民生活;位于城市主干道兩側的,不得播放活動畫面;使用超2年的,應安排中修或大修。市質監局昨天就地方標準《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征求意見。

    意見稿提出,戶外廣告照明設施不得影響居民生活,以及行人和車輛的交通安全。戶外廣告可以采用內透光(燈箱)、外投光等多種照明方式。但商業區、居民區及人員密集場所盡量不采用外投光照明,確需采用的,散射到被照面外的溢散光不應超過20%。燈箱照明應選用LED燈、熒光燈、冷陰極燈等光源。

    照明設施須限制光污染和噪音,不宜大面積采用霓虹燈。道路兩側和居住區的戶外廣告采用動態照明時,其動態變化時間應大于15秒,避免給人帶來不適。其中,設置在城市主干道兩側的,不得播放活動畫面,每個固定畫面的展示時間須大于15秒,畫面切換使用慢轉換方式。

    意見稿規定,戶外廣告設施的防雷設計,應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廣告業主或養護管理單位在大風頻發季節和雨季前,應對戶外廣告設施結構進行檢查和維護。當戶外廣告遭遇8級以上大風、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發生火災、猛烈碰撞或沖擊事件后,應立即進行特別檢定,查清結構的病害成因、破損程度、承載能力,并提出養護或加固措施建議。

    使用期超過2年的戶外廣告設施,應根據安全檢查和鑒定結論安排中修或大修。高度大于10米或單體面積大于15平方米的,滿2年后進行首次定期檢定,而后每兩年檢定一次。

發布人:  驗證碼:  
200漢字以內
-- 信息檢索 --
精彩推薦
本站為公益宣傳站,如涉及版權,請和我們聯系。 關于我們 | 合作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