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日前對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相對于舊辦法,新辦法不僅用“管理”取代了“暫行”,實現了制度的升級,而且在待遇、標準、以及問責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詳盡的規定。在炎熱高溫的當下,這項公共政策的出臺,無疑給普通勞動者帶來了“制度性涼爽”。
維護勞動者高溫權益,關鍵在于執行。過去,我國法律法規對勞動者高溫權益已有較為全面的規定,概括起來包括六大方面:一是停工不停薪,減工不減薪;二是高溫作業中暑屬于工傷;三是高溫津貼不得計入最低工資;四是企業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五是防暑物品不能充抵高溫補貼。此外,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等。
但在制度落實過程中,這些原本是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合法權益,卻往往停留在紙面上,無法落實到勞動者的身上或者“口袋里”。勞動者高溫權益屢屢被架空,固然有勞動者自身權益觀念不強的因素,但執法監督沒有落到實處,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每逢高溫季節,一些地方的監管部門止步于發文件、下《通知》,并不愿意深入基層,去了解勞動者在高溫環境下的工作狀態,也就無法及時了解他們的呼聲,幫助他們維護自身權益。
隨著新辦法的全面實施,有媒體也呼吁有關部門應用強制力,把高溫補貼政策執行到位。但筆者認為,盡管發放高溫補貼對于普通勞動者很重要,但勞動者所擁有的高溫權益,更需要有關職能部門來細化、來維護。高溫權益的具體化、管理監督“動真格”,是勞動者說話“硬氣”的根基所在,否則,即便企業發放了高溫補貼,也容易變質變味。比如,有的企業把高溫補貼計入最低工資,難免使補貼變成“雞肋”。
要維護勞動者的高溫權益,在于嚴格執法。工會和勞動監察部門理應切實履行自已的職責,代表相對弱勢的勞動者一方,看牢那些無視和恣意侵犯勞動者高溫權益的企業單位,鼓勵和引導更多員工依法維護正當權益,要求企業自覺主動地兌現高溫權益。除此之外,還要做好與《勞動法》、《工資條例》、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等制度政策的配合與銜接,讓勞動高溫權益不再“浮在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