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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開發亟待生態補償機制

2006-04-27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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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煤炭開采造成的土地塌陷面積已達58.5萬公頃,且每年還有新增沉陷面積4萬公頃;煤矸石累計占用土地近6.5億公頃,且每年以200~300公頃的速度增加。在日前召開的煤炭開發建設項目生態保護研討會上,專家們呼吁,應盡快制訂煤炭開發中的生態補償機制以協調礦區發展,使得礦區生態恢復與重建任務得以落實。
  有提法沒標準,法律缺位
  “目前,我國由于井工開采引起的地表塌陷面積已達58.8萬公頃,而且每年新增沉陷面積4萬公頃。”中國地質大學教授白中科在研討會上反復強調這一數字。他指出,煤炭開發引發的不僅僅是簡單的生態問題,改變的還是區域的生態格局和社會經濟結構。我國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已經出臺了一系列關于礦山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但是多年來由于往往注重于“誰污染、誰治理”的排污費征收措施,而對于“誰受益、誰補償”的實施力度不夠。另外,因為我國雖然對礦產資源開采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進行治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多種,但是對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如何補償卻沒有明文規定和量化運行的規則,使得礦區生態恢復沒有形成強制性,所以造成了目前仍然有大片煤礦等礦山生態難以恢復、礦群糾紛時常發生的現狀。
  一些地方政府挪用資金,恢復與開發惡性循環
  近幾年來,在我國一些地區相繼啟動了煤炭開發的生態補償試點,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據有關方面對煤礦復墾土地效果的調查,復墾措施得力的礦區、土地侵蝕狀況明顯改觀;植被恢復迅速,野生動物明顯增多。煤礦礦山也從生態恢復中獲得明顯的效益,恢復了生態的土地明顯升值。但是總的狀況并不令人樂觀,因為局部在改善、整體在惡化的趨勢沒有改變。在研討會上,來自各地環保部門的官員、專家列舉了大量的事實,普遍認為礦山生態補償機制在我國未收到更好成效的原因之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尚有挪占資金的情況,造成已經收取的礦區生態補償資金往往不能用于礦區土地復墾,使用效率不高,挫傷了企業的積極性。
  對于我國現在正在一些地方試點推行的做法,白中科指出,用于煤礦的賠償雖多,但對破壞的土地大多尚未建立長效生態補償運行機制;在一些復墾較好的礦區,已具備了作為耕地后備資源條件的大部分土地,但由于農民無序耕作經營,又使礦山生產秩序難以維持。
  建立企業、政府、社會三位一體的補償機制
  國家環保總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梁學功博士分析認為,對于我國煤炭行業而言,可考慮建立3個層次的生態補償機制,即企業對礦區所在地的補償、資源輸入地對輸出地的補償和國家對地方的補償。
  煤炭企業在資源所在地從事采掘活動,造成地表沉陷、水土流失、地下水破壞等環境問題,應該負責所影響區域的生態恢復重建工作。同時,由于我國不同煤礦管理體制上的差別,生態補償金的形成和使用機制也應有所區別。梁學功建議,對于國有和地方重點煤礦來說,應進一步完善目前許多企業實施的從噸煤銷售收入中按比例提成的辦法,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生態資金所占的比例、管理方式和使用方向;為了保證生態重建資金能夠足額到位,政府應對資金的形成、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督。對于地方小煤礦來說,必須加強環境監管,由政府統一征收生態補償費,用于生態恢復。
  資源大省淪為污染大省的補償該如何進行?梁學功認為,具體的補償機制,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根據煤炭資源的流量,通過輸入地政府向輸出地政府財政轉移的支付方式來實現,也可由煤炭資源富集區政府根據煤炭輸出情況,按照比例統一征收補償費。
  針對我國處于轉型期這一現狀,梁學功特別提出國家應從所提取的各種費用中提取一部分,或安排專項資金,形成生態資金,在全國范圍內靈活支配。目前來看,這部分資金主要用于償還計劃時期老礦區的生態欠賬,將來可以根據體制改革情況,調整其使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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