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聯合發文,提出5點補充性意見以完善“限塑令”,明確將餐飲店等零售服務場所納入“限塑令”適用范圍(7月11日《信息時報》)。
“限塑令”實施以來,消費者問:在“限塑令”里為什么只規定了消費者的環保責任,卻沒有商家的一點責任?為什么不令商家出售布袋子或是不產生白色污染的其他替代品,卻偏偏允許他們向消費者提供同樣會產生白色污染的有償塑料袋呢?“限塑令”的補充性意見未能對此答疑。
補充性意見要求“銷售生鮮、熟食、面制品的零售商”,“必須免費向消費者提供食品預包裝袋”,但對于“打包袋”的收費問題,卻只是讓消費者和零售商議定,這個有著后遺癥的規定顯然無助于消費者主張權利。
“限塑令”如果只讓消費者不使用不合格塑料袋,并對消費者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卻不要求商家為消費者提供實惠或者免費的替代品,乃至縱容商家將合格塑料袋當著純粹的商品拿來買賣。顯然,這樣的“限塑令”是沒有遵循公平原則的。
“限塑”政策總的方向是沒錯的,但有關部門在出臺政策和措施時,必須要有前瞻性,要充分考慮公眾的切身感受,更要考慮到政策措施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導致的不利因素和負面效果,要看政策是否會遭遇鉆空子……若這些問題事先未充分考慮,政策出臺就難免漏洞百出。三部委此次對“限塑令”打的補丁未能補漏,但愿早日補出一個令人滿意的“限塑令”來。 (大丫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