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昨天(14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北京市外籍人員聘用工作的通知》,對外籍人員來京工作的聘用管理進行了統一規定,明確了來京工作的條件,提高了外籍教師的準入標準。
《通知》明確,外籍人員要來京工作,應當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年齡在18到60周歲;二是要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和2 年及以上的相關工作經歷,除語言教師外,外籍教師要具有5年及以上相關工作經歷;三是外籍人員來京工作必須要有確定的用人單位,持有有效護照,或是能代替 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四是外籍人員要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而且從事的工作不能超出工作許可限定范圍。
《通知》明確,自2014年10月31日起,新申請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證件的外籍教師,在學前幼教機構、中小學、國際學校以及各級各類教育 培訓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都應當持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語言教學的,如果沒有教師資格證書,那就應取得國際通行的語言教學資格證書,例如TEFL(通 用英語教師資格證書)、TESL(第二語言的英語教學資格證書)、TESOL(對外英語教學資格證書)、TKT(劍橋英語教學能力證書)、CELTA(英 語語言教師證書)等國際通行的語言教學資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