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名規劃編制標準》發布征求意見稿 優先使用歷史地名
在命名中優先使用歷史地名、原有通名為“胡同”的應予以保留等,這是北京市質監局日前發布《北京市地名規劃編制標準》征求意見稿中的內容。
據了解,《標準》是在2009年發布的《北京市地名規劃編制導則(試行)》基礎上經進一步深化、提煉、修訂而成,將維護地名秩序,促進地名管理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保護地名文化遺產、弘揚傳統文化、傳承城市文脈、促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標準》中很多內容都強調對歷史文化的保護。比如,應保護地名文化遺產,優先使用歷史地名。舊城內地名規劃編制中應充分保留歷史地名,挖掘地名的歷史文化內涵,根據分級保護原則,制定地名分級保護名錄,對列入其中的地名按“就近保護”原則,切實予以保護。
對于存量地名資源豐富的地區,《標準》提出,在從存量地名中選取命名時應在知名度上用高舍低,在指代地理實體上取大舍小,在遺存年代上留久舍近,在文化品位上采雅舍俗。
對于難以直接使用的歷史地名,《標準》提出宜將名稱雅化,或用其諧音,以保留同歷史地名的內在聯系。比如,“糞廠胡同”改為“奮章胡同”,“屎殼郎胡同”改為“時刻亮胡同”。
具體到道路的命名,“大街”“街”“路”“大道”“道”“巷”“條”等屬于道路通名。根據《標準》,“胡同”作為北京歷史地名的重要部分,應予以保留并保護。而道路專名應體現當地歷史、地理、文化特征和區域規劃功能。
此外,《標準》明確提出,在地名的采詞用字上,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不得以外國人名或外國地名作地名,不宜以現代人名作地名,不宜以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區域名稱作地名。地名命名必須使用中文,不得使用外文或中外文混合使用。
據了解,《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及改、擴建道路、片區、橋梁、軌道交通站,廣場、綠地等城鄉公共空間,自然地理實體的名稱規 劃。《標準》征求意見稿對地名資源分析與文化遺產保護、采詞用字、命名、重名和更名處理以及地名規劃報審等方面制定了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