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意見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北京中
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北
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在公司第五屆董事會
2014 年度第十七次臨時會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審閱了會議相關資料,依據該等
資料及相關中介的專業報告,經審慎分析,現就公司為中關村建設申請南京銀
行 5,000 萬元續貸提供擔保及公司為中關村建設申請建設銀行 9,400 萬元續貸提
供擔保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上市公司已將所持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關村建設,
上市公司持有其37,600萬元股份,占其總股本的94%)90%的股份以0元的價格出售
給北京中建云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中建云霄),該事項已經中國證監會核
準同意,目前股權過戶已辦理完畢。本次轉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持有中關村建
設4%的股份。
根據上市公司與中關村建設于2013年10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
補充協議》以及之后簽訂的《協議書》中確定的內容,上市公司有義務代中關村
建設償還所欠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簡稱:南京銀行北京分行)5,000
萬元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利支行(簡稱:建設銀行保利支行)
10,500萬元的的貸款本息。
現該兩筆貸款將于近日到期,經協商貸款行,仍由中關村建設作為貸款主體
申請貸款,還款責任則由上市公司承擔。就上述內容,上市公司已與中關村建設、
中建云霄簽署三方協議。
同時,上市公司對上述兩筆貸款均提供抵押及信用擔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外擔保事項應當取得全體董事 2/3 以上簽署
同意,或經股東大會批準”。本議案需全體董事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因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根據證監發〔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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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意見
120號文《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要求,此項擔保尚需提交公
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因上述貸款的還款責任系由上市公司承擔,其實質是公司自身的抵押貸
款,故中關村建設未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擔保,且中建云霄及中關村建設其它小股
東未按比例提供擔保且未把股權質押給上市公司。
三、因上市公司提供抵押涉及的資產均已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具備充分的獨
立性,評估假設前提合理,評估方法選用恰當,評估結果公允的反映了抵押標的
的價值,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會審議上述事項時,對外擔保的內容和審議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綜上,作為獨立董事我們同意上述擔保事項。
獨立董事簽名:廖家河、許軍利、郭光
二 O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