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25日發布提示稱,非法“不合理低價游”的買賣雙方均須承擔法律責任。游客參加“不合理低價游”也要受罰?此事引發公眾質疑。
對此,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作出如此提示是因為有些游客貪便宜選擇低價游,反過來助長了不法企業。市場監管下狠手,必須依靠游客配合。如果不配合,市場仍然無序,沒有改觀的跡象。
那么,新規存在哪些普遍性疑問?在實際中能否落地?
疑問一:“不合理低價游”如何界定?
“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如果300元游香港不合理,那多少算合理呢?”北京市民楊女士表示困惑。
上月底發布的《國家旅游局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中列出了“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等5種行為。“新華視點”記者采訪旅游企業和基層旅游管理部門發現,這樣的界定標準在實際中很難執行。
記者查詢中國旅游協會等部門搭建的“全國重點城市熱點旅游線路價格參考平臺”發現,從北京出發到哈爾濱及雪鄉5日旅游參考價格應在2000 元-3000元之間,但攜程網上一款類似產品最低報價僅為1199元。按照界定標準,這款旅游產品是否應該被認定為“不合理低價”?攜程網客服人員表示, 這個報價包含了正常旅行費用,屬于“純玩0購物”行程,不是低價游。
旅游業內人士認為,“全國重點城市熱點旅游線路價格參考平臺”的指導價與實際市場存在脫節的情況。指導價里包含的景點、交通等費用相對僵 化,并且很多價格都處于波動狀態,指導價的真正作用還不大。記者了解到,除部分熱點旅游城市和線路外,目前,還有不少地方并未出臺指導價格,公眾沒有判定 價格是否合理的依據。
河南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主管段玉東介紹,旅行線路定價一般都是按照市場的一個大概標準。例如,從河南出發到港澳的團一般價格在 3500元左右,如果大大低于這個價格肯定達不到成本,必然會存在購物等問題,是“不合理低價”。但是,多數時候,游客不了解其中的“潛規則”,對于一些 介于合理與不合理之間的價格缺乏判定能力,很容易受到宣傳蠱惑,忽視低價背后的隱患。
廣東財經大學旅游管理與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張偉強教授表示,目前,如何界定“不合理”缺少科學合理的手段。業內人士認為,管理“不合理低價 游”是主管部門職責所在,不該將責任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連執法部門都難以界定的“不合理低價游”,本身就處于信息接受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根本沒有能力去判 定。
焦點二:“虛假合同”如何鑒別?
國家旅游局的提示中稱,游客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獲,不僅不能獲得賠償,還將受到處理。國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處理辦法。
記者采訪發現,不少游客和業內人士認為,游客在簽訂合同時,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明真相。已經被坑害但還要被追責,這讓很多人想不通。
如何鑒別虛假合同?河南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主管段玉東介紹,國家旅游局和工商總局都有規范的旅游合同文本,合同中對于費用、行程等都有十分詳細的規定。一般來說,消費者和旅行社簽訂這類正式的合同都不會存在虛假、欺騙問題。
據介紹,目前行業的虛假合同行為,主要是旅行社跳過國家標準合同文本而私下簽訂合同的行為,這類合同就是虛假合同,其隨意性大,消費者維權困難。業內人士表示,在一些一日游、短途游中,虛假合同依然存在,消費者往往難以鑒別。
河南一家旅行社導游徐薇介紹,出于惡性競爭的目的,一些旅行社確實可能私下里降低價格。例如,旅行社和游客商定好協議上簽訂云南游3200 元,實際上游客只需要支付2500元。蒙在鼓里的游客感覺占了便宜,但他們不知道,旅行社承諾的旅游項目會因此變得沒有保障,只有實際行程發生后才會知道 之前簽的是虛假合同。
在旅游企業工作多年的黃齡說,“虛假合同”已經成為行業內的潛規則,游客在旅行社購買服務時簽訂的是正常價格、不含購物的旅行團,而在旅游 過程中,導游常以勸導、脅迫等多種方式促使游客簽訂另一份購物合同。“導游從旅行社接團的時候是要交人頭費的,所以就要想盡辦法讓游客簽訂購物合同。”黃 齡說。
“對于這種合同應該嚴加懲處,但不能‘一刀切’地認為就是消費者明知虛假合同仍簽訂,多數消費者對旅游行業并不了解。”段玉東說。
“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能讓游客去承擔責任嗎?旅游主管部門有什么辦法去區分自愿還是被迫簽訂的呢?是算虛假合同還是強制購物呢?”安徽合肥游客張瑤說。
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郎克宇認為,虛假合同主要針對合法合同而言,即簽訂雙方明知合同書面意思并非真實意思的表達。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很難適用于低價游市場,因為是否虛假的標準都是主觀判斷,只有簽訂者雙方才知道是否為真實意思的表達。
法律專家指出,行政監管部門很難對虛假合同逐一取證判斷。并且,從監管時間段上而言,合同如果履行完畢沒有出事就很難監管,只有雙方出現爭執與糾紛,虛假合同才會浮出水面。
焦點三:解決低價游之患靠什么?
張偉強分析認為,“不合理低價游”出現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旅游市場長期病態發展,導游群體地位不高、收入不穩;另一方面是同質化現象嚴重,靠低價惡性競爭。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條例發現,我國對懲處不合理旅游行為早有明確規定。2009年5月1日起實行的旅行社條例明確規定,如有“欺騙、脅迫旅游 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對旅行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都要進行相應處罰。在旅游法中對此類行為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然而,基層旅游 執法人員表示,由于實際追責過程中存在諸多困難,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發揮出預期作用。
安徽省旅游局一名工作人員反映,由于旅游糾紛存在取證難等問題,監管部門多選擇大事化小的方式,大大降低了法律的震懾作用。
山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王德剛表示,在抵制低價游和負團費的行為中,消費者確實有義務參與,但旅游部門是否有權力對消費者進行懲處需要考量。
多位專家表示,在很多低價游中,消費者的利益和人格尊嚴已經受到嚴重損害,如果再追究其法律責任不合情理。還有專家認為,在法律法規執行不力的情形下,把“板子”打到游客身上,似乎有監管錯位的傾向。
記者從河南、安徽、吉林等地旅游管理部門了解到,目前,對于參與“不合理低價游”和簽訂“虛假合同”的游客如何處理尚無具體辦法,需要等有關細則出臺后再作研究,對于未來實際執行過程中游客的反應、接受程度等尚無法進行預測。
專家普遍認為,整治旅游亂象應該提升旅游市場價格透明度,為游客購買服務時提供選擇的可能性。張偉強說,當務之急是強化地方旅游部門的信息采集與發布能力,通過大數據分析給出一定區間的合理價格,讓游客更充分了解信息。
安徽大學旅游系副主任李經龍認為,可以借鑒一些西方國家旅游業經驗,改變一費制的旅游市場報價現狀,將旅游過程收費透明化。具體而言,就是參團費只包括住宿、大巴等硬性要素價格,涉及景點門票等彈性收費價格在旅游途中由游客自行選擇,讓游客擁有更多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