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12部門改進和規范派出所出具證明意見今(11日)公布 9月1日施行
據公安部網站今天(11日)消息,公安部等12部門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今天公布,9月1日起施行。意見明確,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20類事項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以下9類戶口簿身份證護照能證明不再出證明
■公民姓名
■公民曾用名
■公民性別
■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公民民族成分
■公民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地
■公民籍貫
■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以下5類戶口簿能證明不再出證明
■戶口遷移情況
■住址變動情況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注銷戶口情況
■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以下9類需要派出所開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注銷戶口證明
■親屬關系證明
■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非正常死亡證明
■臨時身份證明
■無犯罪記錄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以下6類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 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