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 本案的進展情況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建設)訴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建總公司)建設工程
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18412號民事判決書(詳見2012年12月27日,公告2012-080號)。后中建總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中關村建設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終字第470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1、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412號民事判決。
2、發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2006年初,中建總公司將其總承包的京津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道路工程分包給中關村建設。中關村建設進場施工后,雙方簽署《道路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約定中建總公司在本合同范圍內的總包價格基礎上提取5%的管理費后形成雙方的合同總價。后中關村建設全面履行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工作,京津高速公路于2008年7月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于2008年7月16日全線開通。施工結束后,雙方就結算事宜一直協商未果,后中關村建設提起訴訟。
三、本案的判決情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終字第470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1、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412號民事判決。
2、發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重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對本公司的影響
本案將發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重審,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利潤的影響。本公司將對案件進展情況保持關注,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六、備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終字第4705號《民事裁定書》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