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
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就北京海淀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
糾紛再審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高民申字
第 3683 號民事裁定書,法院裁定駁回北京海淀置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
審申請。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998 年 12 月 28 日,北京意隆達實業集團(后合并入北京超市發國
有資產經營公司,現更名為北京海淀置業集團,簡稱海淀置業)、北京
市海龍商貿集團(后更名為北京市海龍投資中心,現更名為北京海龍資
產經營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市海淀區商業設施建設經營公司三方簽署
《中關村科技大廈聯建協議書》,聯建中關村科技大廈項目(現名:中
關村科貿中心)。1999 年 8 月 9 日北京市海淀區商業設施建設經營公司
與本公司簽訂《海淀商業綜合樓項目轉讓協議書》,將該項目轉讓給本
公司,2000 年 3 月 30 日北京意隆達實業集團、北京市海龍投資中心與
本公司簽訂《中關村科技發展大廈項目合作合同書》,其后三方陸續簽
署了中關村科技大廈項目分配位置、面積的一系列文件,明確了各自分
得的土地和房產面積。其中北京超市發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即:海淀置
業)和北京海龍資產經營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分得 7970.43 平方米土地使
用權,北京超市發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分得 69470.52 平方米房產面積。
后北京市超市發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即:海淀置業)起訴至法院,
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將中關村科技發展大廈(即:中關村科貿中心)面積
為 7970.43 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面積為 69470.52 平方米房屋
所有權辦理至海淀置業名下。后經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法院均駁回
其訴訟請求。
三、判決情況
法院駁回北京海淀置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案基本情況及具體判決情況詳見公司歷史公告(詳見 2009 年 9
月 9 日,公告 2009-042 號;2010 年 12 月 23 日,公告 2010-069 號;2011
年 3 月 5 日,公告 2011-010 號;2011 年 4 月 19 日,公告 2011-020 號)。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及控股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對本公司影響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13)高民申字第 3683 號民事裁定書,
裁定駁回北京海淀置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此次判決為終審判
決,維持原判,對本公司本期利潤不產生影響。
六、備查文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高民申字第 3683 號民事裁定書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 O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