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案的進展情況
就寧夏煤炭基本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寧夏煤炭或原告)訴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關村(5.10, 0.00, 0.00%)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建設或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關村建設于近日收到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案號為(2013)石民商初字第62號。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11月17日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區簽訂了《商品砼銷售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大武口區南沙窩安康花園四區工程供應商品 混凝土,所有貨款在建設工程主體完工后1個月內付清;合同同時約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違約,否則違約方將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合同簽訂 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供貨義務,但被告一直拖欠余款。后原告提起訴訟(詳見2013年12月4日,公告2013-074號)。
三、判決情況
法院判決:
1、被告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寧夏煤炭基本建設有限公司貨款7,058,918元,違約金248,229.4元,共計7,307,147.4元;
2、駁回原告寧夏煤炭基本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2,950元,由被告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對本公司的影響
此次判決為一審判決,雙方均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上訴。本公司將對案件進展情況保持關注,及時履行披露義務。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利潤的影響。
六、備查文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案號為(2013)石民商初字第62號。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