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況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關村(6.10, 0.18, 3.04%)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寧夏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與寧夏建成砼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關村建設于近日收到寧夏回族自治區永寧縣人民法院(2014)永民商初字第278號傳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
因承建永寧縣望遠鎮銀子湖項目二期(4#地塊)21#-30#樓工程需要,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4月1日簽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合同對貨款的支付 方式、支付期限及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后原告依約履行供貨義務,被告尚欠貨款2,009,648元未予支付,原告遂訴至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被告支付商砼款2,009,648元;
2、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76,902.53元;
以上兩項費用合計為2,086,550.53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以上內容引自民事起訴狀)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鑒于案件尚未開庭審理,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利潤的影響。本公司將對案件進展情況保持關注,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1、民事起訴狀;
2、寧夏回族自治區永寧縣人民法院(2014)永民商初字第278號傳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