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況
就北京銘浩宇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原告或銘浩宇物業)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實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中實混凝土或該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實混凝土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字第5030號應訴通知書。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
2000年4月1日,被告與北京市真朋貿易公司(以下簡稱:真朋公司)簽訂《租賃協議書》(以下簡稱:租賃協議),約定由被告承租北京市海淀區 四季青鄉屬真朋公司轄區內東至名嘉木業有限公司、西至鄉間路、南至北京市真朋貿易公司辦公室、北至原畜牧公司老場房土地16000平方米,折24畝。租賃 期限自200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到期真朋公司無償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權。租金每年每畝2萬元人民幣。
自2007年起,因訴爭土地管理職權變更,《租賃協議》出租方相繼變更為北京海淀區興海工業公司、北京市海淀新興畜牧產品公司。2010年4月29日起,《租賃協議》出租方變更為原告。
現《租賃協議》約定的租賃期限已滿,雖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占用訴爭土地未騰空交付原告,特訴至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判令被告騰空并交付原告租賃土地16000平方米(折24畝,土地四至為東至名嘉木業有限公司、西至鄉間路、南至北京市真朋貿易公司辦公室、北至原畜牧公司老場房);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實際騰空交付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費,按照每日1315元計算;
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以上內容引自起訴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中實混凝土于2014年底收購了北京豐合義浩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后改名為北京中實上莊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實上莊)。公司 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保薦機構關于發行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人盡職調查報告》(以下簡稱:《盡職調查報告》)中對于上述土地租賃問題已提出解決方 案,具體如下:
“根據發行人及中實混凝土的確認,中實混凝土未能與出租方就上述土地的續租事宜達成一致,中實混凝土已計劃陸續將其現有的混凝土生產場地搬遷到 其子公司中實上莊目前使用的場所。……中實混凝土目前所租賃的經營場所距離中實上莊的經營場所較近,雙方在區域位置上處于合理的運距之內,搬遷不會對中實 混凝土目前的運營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由于中實混凝土租賃土地規劃調整,且土地租賃期限于2015年3月31日到期,中實混凝土一方面積極與土地出租方協商繼續使用,一方面在積極應對做好產能轉移準備工作。經公司自查,中實混凝土對租賃土地的租賃使用費已繳納至2016年6月30日,至今仍在持續經營中。
如中實混凝土無法與土地出租方協商一致繼續使用土地,該公司將按照《盡職調查報告》中的解決方案“陸續將其現有的混凝土生產場地搬遷到其子公司中實上莊 目前使用的場所”。預計業務遷移將對中實上莊今年下半年增加生產量約15萬立方米,營業收入增加約4,500萬元。騰退土地、公司遷址事宜會對中實混凝土 一些無法挪移的設備進行固定資產清理,預計固定資產清理將對該公司2016年度利潤產生約200-300萬元的損失。中實混凝土和中實上莊今年雙雙入圍 2016年度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承包商(站點)推薦名錄(詳見公告2016-048號),管理團隊正在大力開拓地鐵、保障房市場,力爭將可能 的搬遷對業務發展的影響降至最低。
本公司將對案件進展情況保持關注,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1、起訴書;
2、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字第5030號應訴通知書。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8.130, 0.05, 0.62%)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