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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前高管獲刑十四年

日期:2012-01-12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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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資金部原主管馮偉,利用其所管理的銀行賬外賬戶,伙同行長違法放貸7.4億余元,導致2.7億余元貸款至今未能收回。日前馮偉被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18萬元。

  1991年馮偉調到中關村城市信用社工作,次年年底便升為資金部經理,當時他僅有29歲。之后,他又晉升為信用社副主任,主管資金部的業務。1996年,由于金融機構改革,中關村城市信用社更名為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他沒有被任命為副行長,但仍繼續主管資金部的業務。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1997年間,馮偉伙同行長霍海音(已被判死刑)利用資金部所管理的銀行賬外賬戶,違反國家相關規定,以高于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將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寶樂科貿有限公司等12家單位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7.4億余元,且至今尚有2.7億余元未收回。

  1998年霍海音案發。檢察機關對馮偉也作出批準逮捕決定。馮偉聞訊潛逃。2010年7月,馮偉在哈爾濱落網,后被押回北京。

  法庭上,馮偉辯稱,他并未與霍海音預謀,只是根據霍海音的指示辦理。信用社高息攬存、高息放貸的行為完全是在霍海音的一手操控下完成的,自己在審批發放貸款的過程中,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權力,只是具體的辦事人員。

  對此,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馮偉伙同霍海音采用隱秘方式逃避金融監管。馮偉作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多年的金融機構工作經驗,明知相關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卻仍與霍設置“賬外賬”,不做貸前審查,無視放貸風險,以高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大量貸款無法收回的嚴重后果,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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