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園發[2015]1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海淀區初創期企業股權投資基金(以 下簡稱“股權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通過跟進投資和聯合投資的方式(以下簡稱“跟聯投”),與社會投資機構深化合作,建立政府與市場共同參與技術創新和 產業培育的創新合作機制,依據《海淀區初創期企業股權投資基金實施細則》,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條擴大跟進投資規模,嘗試開展聯合投資,有效配置股權投資基金出資比例,借助社會投資機構市場化運作經驗進行項目遴選、風險評估與管控,降低投資風險。
第三條股權投資基金對投資項目的遴選采取“實時申報、適時審批”原則,實行常態化管理模式,跟聯投合作創業投資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創投機構”)推薦的項目可優先進行遴選、投資。
第二章投資領域和方向
第四條股權投資基金遵循“政府出資、市場運作、非營利性、參股不控股、適時保本退出”的原則,對海淀區的初創期企業承擔的項目進行投資。
第五條股權投資基金重點支持移動互聯網和下一代互聯網、導航與位置服務、云計算、集成電路設計、生物工程與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文化和科技融合、軌道交通、智能硬件等海淀區具有優勢和特色的產業領域。
第六條跟聯投合作創投機構推薦申請股權投資基金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虾5韰^重點支持的產業發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國家戰略性意義和良好的社會效益;
。ǘ╉椖砍袚鷨挝粸閾碛泻诵募夹g或知識產權的初創期 企業,原則上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直接從事研究 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對于創新性、產業帶動性和示范效應較強的重點項目的實施企業,可適當突破上述條件限制;
(三)項目承擔單位須為公司制法人,在海淀區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且承諾在獲得股權投資后約定期限內不遷離海淀區;
。ㄋ模﹥炏戎С种嘘P村科學城重點產業技術研究院、特色產業園科技成果孵化項目和轉化項目;
(五)優先支持海淀區“創業領軍人才”“青年英才”承擔的項目。
第三章 跟聯投合作創投機構征選
第七條采用公開面向社會征集、重點通知意向投資機構的方式開展跟聯投合作創投機構的征選。
第八條滿足以下條件的合作創投機構可以申請成為股權投資基金跟聯投合作創投機構:
。ㄒ唬⿲嵤召Y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二)管理公司及至少一支管理的基金在海淀區辦理注冊和納稅,且跟聯投項目及合作創投機構的投資主體在海淀區辦理注冊和納稅;
。ㄈ┖献鲃撏稒C構承諾在其推薦的項目獲得股權投資基金跟聯投后,管理公司、合作創投機構的投資主體及跟聯投項目在約定期限內不遷離海淀區;
(四)管理的基金主要投資行業須涉及“6+1”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其他高新技術產業,且以投資早中期企業為主;
(五)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哂锌萍夹统鮿撈谄髽I的投資和退出業績或創業投 資機構創始人(或合伙人)具有科技型初創期企業的投資經驗,至少有3個“6+1”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其他高新技術產業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投資所形成的 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成本的15%以上;
。ㄆ撸┚哂薪∪耐顿Y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八)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ň牛┖献鲃撏稒C構及其工作人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九條 跟聯投合作創投機構的評審程序如下:
。ㄒ唬┕_征集。股權投資基金的受托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征集股權基金跟聯投合作創投機構;
(二)機構申報。擬合作創投機構向股權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海淀區初創期企業股權投資基金合作創投機構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ㄈC構評議;
。ㄋ模⿲徸h創投機構合作方案;
。ㄎ澹┥鐣。
第四章 跟聯投合作模式及運行機制
第十條合作創投機構不定期向股權投資基金推薦其已投項目和意向投資項目。股權投資基金通過聯盟、協會、孵化器、院校院所等渠道廣泛征集項目,不定期向合作創投機構推薦項目。
第十一條從合作創投機構已投項目中篩選符合“6+1” 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和其他潛力產業方向的項目進行選擇性跟投。跟投以合作創投機構已與項目簽訂的投資協議為前提。合作創投機構應向股權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 構提交項目推薦表、投資協議、投資建議書、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分析、評估和決策材料。股權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盡職調查,形成投資建議并 提請引導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區政府會議審議。原則上股權投資基金對跟投項目盡調、審批、決策時長不超過四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從合作創投機構意向投資項目中篩選符合 “6+1”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和其他潛力產業方向的項目進行選擇性聯投。聯投以項目已通過合作創投機構的投決會決策為前提。合作創投機構在項目立項后即可 向股權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項目推薦表,并與股權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同步或共同開展盡職調查。股權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結合評估情況和合作創投機構 投資意見形成投資建議,提請引導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區政府會議審議。原則上股權投資基金對聯投項目的審批、決策在合作創投機構投資決策后 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合作創投機構對推薦項目做出的所有分析、評估和決策材料,如申請材料、盡調報告、技術及市場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和資產評估報告、投資建議書、投委會決議、投資協議等均需向股權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披露,以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原則上以合作創投機構提供的評估信息為準,合作創投機構提供的評估信息超過一年的或股權投資基金認為有必要進行補充評估的,股權投資基金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重新評估或補充評估。
(一)合作創投機構提供的推薦項目法律盡職調查報告、財務盡職調查報告,評估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股權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可僅作補充商業盡職調查;
。ǘ┖献鲃撏稒C構提供的推薦項目法律盡職調查報告、財務盡職調查報告,評估期限超過一年的,股權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重新進行盡職調查或補充盡職調查。
第十五條合作創投機構應先于股權投資基金完成對跟聯投項目的出資,如合作創投機構出資時間需延后,則股權投資基金出資同步順延。
第十六條如出現下述兩項情況之一,股權投資基金名義出資人可終止與跟聯投項目簽署的投資協議:
。ㄒ唬┤绾献鲃撏稒C構在相關協議約定的其出資截止日期30日后仍未完成出資;
(二)合作創投機構向股權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出具書面文件,告知其無法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七條股權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與合作創投機構共同參與投后管理。通過定期開展項目進展情況交流會、聯合走訪等方式,共同負責項目的信息披露、風險控制、增值服務等投后跟蹤與管理。
第十八條如合作創投機構存在故意隱瞞已知曉或應當知曉的關于跟聯投項目的情況,誤導股權投資基金作出不當投資判斷,跟聯投項目獲得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后出現重大問題,股權投資基金可無條件啟動提前退出,同時合作創投機構需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及損失。
第十九條股權投資基金不向合作創投機構支付管理費。
第二十條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依據《海淀區初創期企業股 權投資基金實施細則》之規定執行,股權投資基金形成的股權可轉讓給被投資企業的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原始股東、創業投資企業或股權投資基金指定的投融 資機構,轉讓價格為投資本金及本金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若以上人員和機構放棄購買股權,股權投資基金可按市場化方式退 出。
第二十一條對于跟聯投項目,合作創投機構的投資資金不 得先于股權投資基金啟動退出。在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時,在被投企業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原始股東放棄受讓股權后,可由合作創投機構優先進行股權收購。如 合作創投機構放棄,可轉讓給股權投資基金指定的投融資機構及社會投資機構。若以上方式均不能實現退出,由原始股東對股權進行收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操作指南未盡事項依照《海淀區初創期企業股權投資基金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操作指南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北京中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海淀園管委會辦公室 2015年7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