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3號)、《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4號)、《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5號),試點政策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在試點期間,給予試點地區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和為科技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 列入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范圍,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列入稅前扣除,相關技術人員獲得股權獎勵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5年內可以分期繳納。
上述三項自主創新政策的獲批,標志著我國在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稅收政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是以三份文件分別下達了三項試點政策通知的。
第一項政策是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3號)中,政策規定,對在試點地區、試點期內,高新技術企業執行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并新增加了將高新技術企業為科技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列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允許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比例,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第二項政策是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4號)中,政策規定,對試點地區、試點期間,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項政策是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5號)中,政策規定,在試點期間,試點地區,高新技術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獲得本企業給予的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的獎勵,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在5年內分期繳納。
據了解,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近期將會同市財政、國稅、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研究,將明確有關流程和文書(擬比照京財稅〔2010〕2948號文件辦理)。